理论教育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政策发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政策发布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文件还特别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同时要求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力度的同时,该意见还提出,要加强风险控制和政策激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政策发布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税收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代耕代种、用水管理和仓储运输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农村土地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还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是说,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成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该文件还特别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便为发展农村信用合作打开了通道。

同时,该文件针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方向转变。该文件还指出:“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农民的合作组织要成为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民的纽带,建立企业利润返还农民的机制,形成“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利益共同体。“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农民合作组织将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力。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还强调:“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同时要求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政策突破的基础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政策,加速了信用合作试点具体办法的出台与试点工作的启动。

2009年,中国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合征信方式,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市场主体的作用,扩大成员的融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这是用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资金缺乏问题的一项制度安排,同时也是此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政策的细化。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力度的同时,该意见还提出,要加强风险控制和政策激励。一方面,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制定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惩戒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www.daowen.com)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强调:“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发展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强调:“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辅导服务,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

从提及的政策数量分析,2004—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数量较少,且以指导性为主;但从2008年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数量逐渐增多,且更加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政策内容见表3。

表3 2007—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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