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展多样的合作经济模式

发展多样的合作经济模式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据此提出我国应该精耕细作,发展多种经营。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了农民的经济联合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并肯定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地位。同时,这一时期的政策也体现了对合作社组织规范的需求,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规定,“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拟订简明的章程”,遵循自愿和民主的方式。

发展多样的合作经济模式

1980年,中央文件总结了我国农业的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人均耕地少,但自然资源丰富;二是技术装备落后,但劳动力资源丰富。中央据此提出我国应该精耕细作,发展多种经营。为发挥集体和个人两方面的积极性,生产队应该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组织各种形式的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同时要通过订立合同和其他形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员个人或合伙经营服务业、手工业养殖业、运销业等。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并发出通知,提出了“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通知强调指出:“开展多种经营,要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生产队要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的状况和生产习惯,推行在统一经营的前提下,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组织各种形式的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同时要通过订立合同和其他形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员个人或合伙经营服务业、手工业、养殖业、运销业等。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尽量由农户自己去搞,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助。”

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充分肯定了1981年提出的“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同时指出:“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实行了专业承包责任制,发展了一大批专业户,涌现出很多饲养能手、种植能手和各类能工巧匠,并开拓出新的生产领域,向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这证明:生产、就业、消费三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多种经营综合发展,路子将越走越宽,形势会越来越好。”

该文件还指出:“近年的经验证明,发展家庭副业,发展专业户,可以充分利用分散的物力、财力和具有技术专长的人材。这是一项巨大的经济资源。对于家庭副业和专业户,必须实行积极扶持的政策,在资金、技术、供销等各方面给以帮助和指导;与此同时,要注意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组织必要的协作和联合。既要倡导在生产队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的协作和联合,又要允许跨社队、跨地区的协作和联合。”

万里同志曾指出:“不少重点户和专业户随着生产的扩大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开始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协作或联合的要求,有的并已按照有利生产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初步建立起各种形式的联合。”[5]“现在有许多重点户或专业户积极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其中有的从事长途贩运,或者购买拖拉机、汽车进行营业性运输,有的实行合股经营。”[6]

当时靠八亿人搞饭吃是没有出路的,只有大量的人逐步离开土地,去从事种植业以外的各种专业生产,并使种植业也逐步成为专业化的生产,才能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商品率,实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只有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才能使得专业生产和经营走上正轨,进而才有稳定的市场和可靠的收入,口粮供应也能得到合理保证。

自营专业户逐步走向联合是必然趋势。这种新的联合不同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它是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逐步在共同需要的环节上的联合。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专业性的生产联合、供销联合或产供销的综合性联合、技术服务性的联合等,有的甚至可以突破原有社队的范围,跨越地区界限。这种联合是加强生产前和生产后的服务。就是说,是在技术推广、供销、加工、存储、运输、植保、提供信息等方面,进行专业化、社会化的合作。

我国农村以合作经济为主,并不排斥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无论是承包制、新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还是劳动者的个体经济,从长远来说都要逐步走向专业化、社会化,进行商品性生产。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生产和分配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流通的问题。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村有着大量的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要发挥他们的特长,支持他们建立技术服务组织。”这里的技术服务组织就是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乡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同时开始村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以其作为农村农民的自治组织。”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了农民的经济联合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并肯定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地位。同时,这一时期的政策也体现了对合作社组织规范的需求,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规定,“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拟订简明的章程”,遵循自愿和民主的方式。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壮大。

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就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该文件从多个方面支持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一,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以及如何明确使用农村雇工的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性质问题。这些政策对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扩大家庭经营规模,进而催生专业合作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www.daowen.com)

第二,扶持专业户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该文件指出:“最为有效的支持,是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满足他们对信息、供销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对粮食专业户和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还可以通过合作经济内部平衡各业收入等办法,给以必要的经济鼓励。一些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合作经济组织,除专业户外,还采用专业队、专业组等分工形式,对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总结完善提高。”

第三,鼓励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该文件指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村为范围设置的,原生产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

该文件特别强调了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与原公社一级的关系。“原公社一级已经形成经济实体的,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组织的作用;公社经济力量薄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意愿,建立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或协调服务组织;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不设置。这些组织对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平等互利或协调指导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

第四,强调了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重点。该文件认为合作经济组织重点是为农户提供服务的。“首先要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其次要管好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组织植保、防疫,推广科学技术,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其他产前产后服务。”“服务也是一种劳动交换,一般应是有偿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指出:“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合作制度,推动了农村劳力、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合理结合。”当时,国家逐渐取消了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售合同。为了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组织,该文件明确指出,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订;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

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所以,该文件提出“这种办法值得提倡,但必须坚持自愿互利,防止强制摊派”[7]。

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提出了“通过服务逐步发展专业性的合作组织”的方针。当时,我国出现了一批按产品或行业建立的服务组织,一号文件要求“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各地可选择若干商品集中产区,特别是出口商品生产基地,鲜活产品的集中产区,家庭工业集中的地区,按照农民的要求,提供良种、技术、加工、贮运、销售等系列化服务”。同年1月,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联合提出把推动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中国农业专业技术协会,作为中国科协的下属单位,由中国科协全面指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具体工作。[8]

198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一定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一定要注意发展合作制度,实行税收调节,做好扶贫工作,并完善法制,保护合法权益,制止非法牟利,发展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可见,当时的政策已经将发展合作制度作为走向共同富裕的途径之一。

1987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供销合作社“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专业合作社”。同年,中央正式启动中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项目,合作经济组织与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便是其中一项。1987年,中央政策首次提出要对符合条件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在“税收和信贷上给以优惠”[9]。

这一时期政府对于合作组织的态度逐渐从模糊到明确,政策方面更侧重宏观意义上的鼓励和引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重要性给予了肯定。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措施,对其界定也不够明确,政策实施范围有限,是改革开放后合作社政策的探索与尝试。1983—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合作社政策的梳理见表1。

表1 1983—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合作社政策的梳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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