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索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探索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第三类立法项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0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正式启动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工作。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探索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大意义

根据宪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公司企业,也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只能在内部流转,集体资产也不能由少数人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破产,也不能倒闭。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越来越频繁,对专门立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实质上就是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政策成果、理论成果法律化,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根本利益。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进程,也是从国家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规范,对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进展(www.daowen.com)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2018年6月19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进展,时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的韩俊表示,将在调研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对组织登记制度、成员确认和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规定。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第三类立法项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0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正式启动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工作。会议听取了起草工作小组关于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方案和草案框架》。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2020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拟定并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该章程共计七章五十二条,包含总则、成员、组织机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变更和注销及附则。2021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初稿)》。会议听取了起草工作小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通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机构人员名单,肯定了一年来立法工作取得的进展,并就立法草案初稿进行充分讨论。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在为国家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索提供地方经验。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前,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浙江、广东、湖北、贵州、宁夏、甘肃、辽宁、吉林等地方人大都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江苏、四川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和资产评估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问题,规范了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资产评估、保障监督等做出了详细要求,对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该条例共有八章五十七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管理主体、股份合作体制和资产运营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法规形式进行了固化。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该条例注重将人大立法决策与党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有效衔接,将省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到地方性法规中,为推进两项改革“后半篇”、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支撑,也为国家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索“四川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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