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稳健可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建立稳健可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建立稳健可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做出如下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1991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搞好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按照合同规定收取集体提留或承包金;还可以发展服务事业,合理收取服务费。

199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出如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项制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之内。”“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www.daowen.com)

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指出:“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013年1月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该意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进行了归纳分类,还明确了市场和党委在产权改革中的作用。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并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另一方面,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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