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主要可以分为人民公社解体初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期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政社分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形式多样化。1998年,我国开始了以撤乡并镇和精简机构为重点的乡镇机构改革,不少地方撤销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政府来直接管理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和事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率先探索以社区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扬箕村、登峰村,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红旗村、闵行区虹桥镇虹五村等地,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按股权进行收益分配,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壮大。2007年开始,国家先后出台了《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2020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条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9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2020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成员及成员权利、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变更及注销等相关事宜做了明确规定。2015年至2019年,全国组织开展了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央明确要求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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