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建立在双层经营制度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一些非农经济水平较高的城郊村,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村集体资产折成股份,村民按股分红,参与经营管理。第二类是以资产为主的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政负责统一经营某些特定资产,诸如乡镇企业、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资产或资源。第三类是传统集体经济组织。这类占全国农村主流的经济实体由原来的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而来,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生产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0世纪50年代国家为了建立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国家工业化、实现农业现代化等重大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制度安排。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党中央的发展战略始终是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会有人将包干到户误认为“土地分家”、平分集体财产、分田单干,指出实行包干到户后,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将会逐步发展成更为完善的集体经济。1990年,针对改革中如何认识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发展方向的问题,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农业要实现“两个飞跃”。(www.daowen.com)
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展开,国家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明确为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然而,在改革的实践进程中,全国各地不约而同出现了“轻集体、重家庭”的现象。例如,农民除了对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外,把集体的拖拉机、仓库、晒场等也分到户。在20世纪80年代,家庭承包经营主要是将农业生产资料承包到户,集体工业企业生产资料因不便拆分而仍作为整体保留。加上国家宏观政策的推动和乡镇企业自身的灵活机制,一度出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局面。农村集体经济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初期,由于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经济实力仍呈现上升态势。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开展产权制度改革,乡镇企业民营化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弱化。全国少数集体经济组织坚持发展集体经济或在产权改革时保留集体股。大多数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较少,主要包括集体的机动田、水塘等承包收入,以及农户承包经营缴纳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这三项村提留款在21世纪初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被取消)。
与此同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建设时,给任务、定目标,但几乎不给予财政经费支持,所需经费由农村自筹解决,甚至有的还借机从中为所在部门创收,由此加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负担。如此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就有困难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沉重负担,农村非公有制企业是不承担的,在这种不平等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政策下,集体经济的发展更为困难。农村税费改革前,集体债务和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一度出现瓶颈,农村集体经济被弱化和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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