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乡镇企业改革的必要性介绍

乡镇企业改革的必要性介绍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1月,农业部出台了《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乡镇纯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而成的公司制企业中,也出现了经营者持大股的现象。乡镇企业的民营化改制是指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即原来的乡镇属或者村属的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公司制。由于自身的发展局限,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竞争时处于下风。

乡镇企业改革的必要性介绍

关于乡镇企业改制的探索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已经开始了,但是乡镇企业的大规模改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的弊端使乡镇企业的发展迅速减弱,于是乡镇企业经营者以及社区农民在1992年就开始了对乡镇集体企业与乡镇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探索。

1992年1月,农业部出台了《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乡镇联营企业的产权特征是乡镇企业之间或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共同分享所有权,企业产权在联营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可转让。联营企业是多镇企业在经济联合中出现的一种过渡的企业形式,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联营企业逐步规范成公司制企业。

1992年12月,农业部印发《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特征有所改变,即可以设置乡村集体股、企业股、社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来源于企业自身积累形成的企业股可以根据职工的贡献量化到个人,但是不能继承和转让;国家减免税形成的企业股不可分割和转让;法人股和外资股的特征由法人单位或外商投资者的性质决定;个人股可以继承、转让、馈赠,但不得退股。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按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乡镇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特征是:可以是完全的私有产权,也可以是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并存;股东人数为2~50人,股权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产权的交易性比股份合作制企业强。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特征是:可以是完全的私有产权,也可以是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并存,股东人数为5人以上。股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可以自由转让,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上市乡镇企业产权集中度比一般上市公司产权的集中度高。

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为乡镇企业的改革、发展和提高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1997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这三件大事进一步为乡镇企业的改制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实施,至此,加上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法律已经基本完备。个人独资企业的产权是典型的私有产权,个人完全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乡镇纯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而成的公司制企业中,也出现了经营者持大股的现象。另外,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可交易性在增强,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一些股份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实现了企业产权交易

综上可知,20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出台的《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或文件为乡镇企业的民营化改制提供了政策依据。乡镇企业的民营化改制是指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即原来的乡镇属或者村属的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公司制。也就是说,改制后的乡镇企业从严格意义上说已经不是集体经济了。

乡镇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异军突起,成为我国当时经济增长的主要生长点。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遇到了发展困境,并且日益衰弱,直至民营化改制出现。乡镇企业的兴起、发展、衰落,与乡镇企业自身的制度安排、组织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素质等因素相关。但是,任何经济现象都不是孤立的,乡镇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当时的国家宏观战略和市场经济环境。乡镇企业的兴起有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释放的巨大生产力。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有了控制剩余和索取剩余的权利。农民自身也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了自由流动的权利。农民这两个方面的自由为乡镇企业的兴起提供了资本和劳动力资源。其次,当时中国城乡二元市场为乡镇企业就地生产工业产品提供了可能性,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益拉大的城乡经济差距。乡镇企业在1984年迅速发展还得益于当时的价格双轨制。价格双轨制为乡镇企业提供了原材料市场。同时对外开放的战略,也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国际市场,利于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1992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转折点,也是乡镇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时间节点。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宣告了双轨制并存时期的终结,我国进入了激烈的市场竞争时代。由于自身的发展局限,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竞争时处于下风。在这个时候,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又导致交易费用不断增加,家族式管理日益严重,乡镇企业前行艰难。1997年开始,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放开,农民开始大规模进城创业,乡镇企业丧失了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在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下,乡镇企业的资本积累后劲不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乡镇企业受到外来企业的猛烈冲击,在外贸竞争中也处于劣势。于是,民营化改制加速推进,民营化动摇了乡镇企业的原有基础,彻底改变了乡镇企业的原有形态,使乡镇企业的经济性质个体化。总而言之,乡镇企业是20世纪我国农村工业化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建立,乡镇企业的民营化改制也就成为历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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