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出台及民营化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出台及民营化改制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规定,“九五”期间每年拿出2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扶持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为了贯彻落实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政策,农业部在1993年9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的建议。199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出台及民营化改制

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同年中共十四大召开,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宽松体制环境

邓小平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8]显然,邓小平将乡镇企业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大优势之一。

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乡镇企业发展进入改革以后的第二个高潮。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召开,确认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的又一个伟大创造”,“它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为农民致富和逐步实现现代化,为促进工业和整个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提出要“继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这一时期的基本政策思路可以概括为: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完善乡镇企业的经营体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在乡镇企业全面发展的同时,着力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以缩小区域差距;通过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乡镇企业行为,保障乡镇企业的利益。

1994年3月,农业部出台了《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意见提出:“乡镇企业要开展以产权界定与明晰化、产权的有效流转、产权的最终实现、产权的管理与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建设;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并搞好资产评估、合理设置股权、明晰产权关系、做好利益分配等工作;使各种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所有制之间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使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承包制、租赁制、兼并、联营等各种经营形式得到完善和发展,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此后,国家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农民在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产业中,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新建的乡镇企业,要按照“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的原则,办成股份合作企业;现有乡村集体企业采取折股、扩股等形式实行股份合作经营;鼓励乡镇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实行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建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集团。在自愿的基础上,引导个体、私营和联户企业向股份合作制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归纳起来包括:支持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支持乡镇企业小区建设,改善企业的人才素质等。

(1)支持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比照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让更多的乡镇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1994年,国家强调,要引导乡镇企业走外贸、外经、外资相结合的外向型经济道路,采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相结合的多种贸易手段,开创商品、资金、技术、劳务相结合的“大经贸”新格局,要积极组建企业集团,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组建跨国公司,加速推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和交换,实现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与国际经济互联互补。

1995年7月,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鼓励乡镇企业吸引外资,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多渠道、多口岸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出口创汇,对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农业部等部门申请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继续加强“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贸工农”贴息贷款要择优投放。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规定,“九五”期间每年拿出2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扶持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2)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

中共十四大提出:继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扶持和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1992年11月,全国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经验交流会在西安召开,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第一次召开全国性的专门讨论研究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问题的会议

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提出:“必须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整个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提到各级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上来。改变过去抓工业就是抓国有工业,抓农村经济就是抓农业的传统观念,正确认识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和农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要求省、自治区在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的前提下,一手抓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手抓乡镇企业;地、县要一手抓农业,一手抓乡镇企业。今后,中西部地区县域二、三产业的发展,除国家统一规划开发的工程和项目外,要逐步转到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主的轨道上来。”

为了贯彻落实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政策,农业部在1993年9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的建议。199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

(3)支持乡镇企业小区建设。(www.daowen.com)

早在1984年,中央就提出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20世纪90年代以后,加快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小区建设,逐渐成为国家解决乡镇企业布局分散问题的主要思路。在小城镇建设上,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在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小城镇的同时,也要建设新的小城镇。此后,中央又组织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小城镇的开发建设进行试点。通过政策的推动和各地的探索实践,1992年以后的农村小城镇建设在许多地方得到较快发展,为乡镇企业的集中提供了载体

在工业小区建设上,1993年中央提出,发展乡镇工业不能“遍地开花”,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设乡镇工业小区,集中连片发展。乡镇工业小区要在小城镇和乡镇企业有一定基础的地方,相对集中发展;在沿边开发地区,边贸口岸,有水有电,处于交通沿线,有丰富资源可开放的地方,重点发展;对适宜分散发展的手工业等,继续实行分散经营。对集中连片发展乡镇企业要实行鼓励政策,以吸引农民和条件较差的乡、村到条件较好的地方创办乡镇企业。

1996年11月,农业部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出台了《关于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连片发展和加快乡镇企业小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小区建设是“九五”期间转变乡镇企业增长方式,推动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加快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步伐的战略措施。对乡镇企业小区建设,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处理好集中布局与分散布局的关系,政府应当对小区的基础设施等项建设给予政策倾斜,同时加强管理和服务,为乡镇企业小区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4)改善企业的人才素质。

1992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告》,报告指出:“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大批管理和技术人才……坚持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依靠社会力量和自身力量办学……要围绕产品质量、增加品种、降低能耗、提高效益、改进管理等问题,组织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进一步抓好岗位培训、文化基础教育等,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较高的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为改善乡镇企业的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门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职,对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凡是能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继续保留干部身份,行政关系保留在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免除见习期,其工资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有关大专院校要为乡镇企业定向培养人才;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增加适用于乡镇企业的专业;通过职业教育,不断扩大乡镇企业的人才后备资源。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出台确立了乡镇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该法第三条指出:“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1992—1996年是乡镇企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高速增长时期。1995年,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键是要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中央同时要求,要努力提高乡镇企业的素质和水平,乡镇企业的发展,不能再追求总量的简单扩张,必须将增长方式转到以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1997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国务院有关领导在会上指出:“要积极推进乡镇企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努力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产品、销售、服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适应市场的需求,确保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3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指出:“未来十五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乡镇企业肩负着新的历史重任。”该报告提出对乡镇企业要采取包括不断深化改革、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努力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坚持实行大中小企业并举、积极引导集中连片发展、继续推进东西合作、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八项措施。

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当前乡镇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的重要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

在推进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方面,该决定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措施:①在经营领域上,乡镇企业要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着重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②在提高企业素质上,要结合整个工业结构调整,加强技术创造和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能力;③在区域发展上,东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注重提高科技含量,发展高附加值产品和外向型经济,中西部地区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也要尽量应用新技术,提高质量和效益;④在改革方式上,要放手让群众从实际出发,探索和选择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增强企业活力,调动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

1997年和1998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持续下降。首先是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转变,全面买方市场的新格局初步形成。其次是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抑制了消费需求的扩展。最后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其影响不断加深,引起我国外贸出口增速大幅度下降。

在全面买方市场的新形势下,因供给不足、价格改革和企业自发涨价等引起物价上涨的因素基本消失,正常时期的总体价格水平将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因此,靠简单扩大再生产,难以成为支持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及竞争主体的变化,乡镇企业的竞争优势逐渐丧失。乡镇企业之间出现两极分化,规模小、技术和资金薄弱的企业日益遭到市场淘汰。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私营、三资企业逐步壮大,乡镇企业的竞争优势逐步丧失。受市场环境的影响,乡镇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难度加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价格不断下降,投资风险日益增加,投资行为日渐谨慎,乡镇企业的资金支持更不容易取得。于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乡镇企业民营化改制逐渐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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