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8年7月,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七家单位,下发《关于推动乡镇企业出口创汇若干政策的规定》,其中指出:“对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要一视同仁,把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作为长期政策。”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1990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88年7月,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七家单位,下发《关于推动乡镇企业出口创汇若干政策的规定》,其中指出:“对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要一视同仁,把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作为长期政策。”1990年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进一步强调:“要发挥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为鼓励乡镇企业出口创汇,我国出台以下具体措施:减免税收,落实外汇留成,对生产企业实行出口奖励制度,放宽进口限制,对企业生产所需的统配物资有限给予支持和照顾,促进工贸结合,加强出口商品生产体系建设。
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1990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该条例重申:“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同时提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www.daowen.com)
该条例仅仅适用于乡(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但对当时处于发展低谷的乡镇企业起到积极作用,稳固了乡镇企业的地位,保障了乡镇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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