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指出:“社队企业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社办社有,队办队有。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社队企业和其它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社队企业的资金、产品、设备、原材料,不得向社队企业借款。要尊重社队企业的自主权。”[6]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凡是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队企业加工。城市工厂要把一部分宜于在农村加工的产品或零部件,有计划地扩散给社队企业经营,支援设备,指导技术。对社队企业的产、供、销要采取各种形式,同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相衔接,以保障供销渠道能畅通无阻。国家对社队企业,分别不同情况,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7]
1981年5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着重指出:“今后,凡国营企业加工能力有剩余的,社队不再办同类企业和扩大加工能力;凡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宜于农村加工的,国家一般也不再在城市建新厂和扩大加工能力”;“凡不与现有大厂争原料,产品有销路、经营有盈利的企业,均不应强制关停”;“在调整整顿中,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社队企业,尤应给予照顾和扶持”。(www.daowen.com)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现有的社队企业,不但是支持农业生产的经济力量,而且可以为农民的多种经营提供服务,应在体制改革中认真保护,勿使削弱,更不得随意破坏、分散。社队企业也是合作经济,必须努力办好,继续充实发展。要认真进行调整和整顿,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同时强调:“家庭小工业,供销合作社办工业,国营和社队联办工业,各具有不可取代的经济作用和意义,应总结经验,努力办好。农村工业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面向国内外市场,特别是广大农村市场,以发挥自己的优势,与城市工业协调发展。农村工业适应集中于集镇,可以节省能源、交通、仓库、给水、排污等方面的投资,并带动文化教育和其他服务事业的发展,使集镇逐步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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