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8月,中央做出了“大办钢铁”的决议,号召全党全民为在1958年生产1070万吨钢而奋斗。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不仅在城市工业中尽全力保钢铁,大力建设投资项目,而且发动农村大搞“小(小高炉)、土(土法上马)、群(群众炼钢)”运动。在人民公社“大办工业”和“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口号的鼓励下,不少地方的农村在原有集体副业和手工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办起了社队企业。
1960年,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多次指示要彻底纠正“一平二调”和“共产风”。对社队企业,中央的要求是凡是由于办社队企业而平调的房屋、家具、土地、农具、车辆、家畜、家禽、农副产品和建筑材料等各种财产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退还。有实物的还实物,并且付给公平合理的租金、折旧费或修理费,实物已经无法退还的,要补给现款。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当时公社和大队办的企业,有的分散给生产队办,有的转为手工业合作社,有的关停。
1966年5月,毛主席发出指示:“公社农民以农为主(包括林、牧、副、渔),都要兼学军事、政治、文化,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1]为响应毛主席的号召,农村开始兴办小工厂,发展社队企业。当时的社队企业坚持“围绕农业办企业”的原则,社队办厂主要限于农业机械化配套、维修的项目。
1970年8月,在周总理的主持下,国务院召开北方地区农业会议。1971年6月,又专门召开农业机械化会议,提出了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十年计划,要求各地通过发展社队企业来扩大农业机械的供给,获取所需要的农业建设资金,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并且就社队企业做出了如下具体指示:①建立县、社、队三级农机修造网,实行大修不出县,中修不出社,小修不出队;②社、队办的大大小小企业逐渐增多,把这些单位管好,将对社会主义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③资金除了由社队自筹外,将国家每年用于扶持人民公社的资金,重点用在农业机械化上;④发展以钢铁等原材料生产为主的地方“五小”工业(小钢铁、小机械、小化肥、小煤窑、小水泥)是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上述两次会议精神,各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陆续办起了农机修理、修配厂,以及与农业现代化相关的小型炼铁厂、化肥厂。(www.daowen.com)
1973年,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开始建立,省、地、县党政一把手兼任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加强对社队企业的指导和管理。1976年,国家开始补助社队企业部分原材料,并逐步放宽农副产品的收购政策和对社队企业实行减税、免税照顾,使社队企业有了较为宽松的发展条件。1978年11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以《立足本地资源,办好社队企业》为题的社论,号召全国扶持人民公社社队企业大发展:“‘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要壮大,社、队企业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应当积极响应党中央的这个号召,思想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办法再多一点,步子再快一点,把扶持人民公社社队企业这件大事做得更好一点,使它有一个真正的大发展。”
1983年10月,中央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有领导、有步骤地搞好政社分开的改革,争取在1984年底大体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并同意报告提出的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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