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98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和农牧渔业部提出了《关于清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意见》,该意见对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工作提出新要求:一是争取在农村整党工作之前完成清理集体资产的工作;二是对乡镇集体企业的财务进行清理;三是抓紧回收各种欠款,包括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欠款和社员欠款;四是明确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必须处理好原来生产队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能平调,更不能分掉;五是加强农村会计队伍建设,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六是管好用好集体财产和资金。[4]
1987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提出《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针对当时土地承包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就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包合同的性质以及集体、社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保护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都不受侵犯,土地的承包原则,合同约定的事项和变更、解除的条件,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单位等问题表明了意见,供各地在制定随包管理条例时参考。该意见强调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的优越性都要充分发出来。[5]
199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项制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合理确定承包金和折旧费等项指标。……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农村集体企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该通知还指出:“积极开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集体资产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加强对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
该文件详细地对农村集体资产做出了定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时的农村集体资产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流失现象。例如,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被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被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而集体资产的流失,不仅使集体经济遭受损失,使农村生产力受到破坏,而且导致一些地方的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使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该文件总结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对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不健全;三是农民群众没有广泛地参与民主管理,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四是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不够明确。(www.daowen.com)
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有效杜绝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现象,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以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集体资产流失的严重性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到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集体资产管理不善的状况;农业部是国务院主管农村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水利部、林业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参与这方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该文件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定了几项原则。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有利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壮大,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共同富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要通过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指出:“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指出:“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2009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指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6]
2012年,党中央发文要求各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确权工作是农村集体资产确权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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