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是宪法明确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部分。这个集体经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通过土地制度改革,然后通过农业合作化,再通过农村改革而逐步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集体的所有权性质做了新的概括,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所有。
这里有两个要点:第一,所有权不是这个组织所有,是组织的成员所有,所以改革要把产权明确到成员;第二,所有权不是村里干部、少数人所有,尽管他们有一定的支配权和管理权,但从产权关系上讲,他们没有所有权。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行使集体产权关系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资源性资产,如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业用地的耕地、荒地、岗地、林地、鱼塘、山塘、滩涂等,以及农村公益性质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类是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商品或通过劳务产出而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如集体所有的企业、厂房、设备、无形资产等。第三类是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指用于公共服务的资产,包括办公楼、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公益性资产。
就资源性资产而言,要落实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完善登记制度,巩固已有确权成果。对于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摸清底数,明确权属,按照已有部署继续开展相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www.daowen.com)
就经营性资产而言,通过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加强集体资产运行管理监督,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就非经营性资产而言,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探索实行集体统一运行的管护机制,确保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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