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4年9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016年10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规划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力争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在有条件的地方稳妥推进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www.daowen.com)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6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功能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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