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房地分离到房地一体:探讨一宅两制政策

从房地分离到房地一体:探讨一宅两制政策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指出:“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从房地分离到房地一体:探讨一宅两制政策

1981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指出:“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在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其第十条规定:“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同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其中指出:“妥善地处理好生产和生活的关系……立即组织强大力量对滥占耕地建房问题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一切违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侵占耕地的行为,必须强行制止。”同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1983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1985年10月29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擅自占地建设,或直接购买、租赁和变相购买、租赁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或将自留地用于建设。”第十七条规定:“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准建证件,领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规定:“凡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和审批用地,不准化整为零、弄虚作假,不准越权审批。按照规定,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盖房占用耕地、园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报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要坚决纠正目前乡镇建设中自批自用土地、随意扩大宅基地以及买卖、租赁土地等错误做法。”

1986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1988年起,山东省德州地区等全国200多个县的部分乡村试行宅基地有偿使用。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请示中提出:“严格宅基地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199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指出:“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再次强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www.daowen.com)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范围之内。依法规范农民宅基地整理工作。”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指导意见还指出:“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还指出:“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标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指出:“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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