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调整,小稳定’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指出:“要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只要承包户按合同经营,在规定的承包期内不要变动,合同到期后,农户仍可连续承包。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实行了集约经营并切实增产的,可以根据承包者的要求,签订更长期的承包合同。”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1995年3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原有的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同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也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尽量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同时指出,“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
199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出:“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一定要贯彻落实好。”
1997年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七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落实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是稳定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大举措,要坚决贯彻落实……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具备条件,并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对原来为了平衡农户负担而实行的‘动帐不动地’形式的‘两田制’,无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并明确30年不变,不能把‘责任田’的承包期定得很短,随意进行调整。”
199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九八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同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订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违背政策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错误做法,必须坚决纠正。”(www.daowen.com)
1999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抓好后续完善工作,一定要在1999年全面完成这项工作”,“有关立法工作要抓紧进行,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具体地块,并按规定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
2015年11月4日,《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201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十九大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7年12月28日至29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会上提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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