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一宅两制:实现分离房地所有权

一宅两制:实现分离房地所有权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从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确立“一宅两制,房地分离”的政策框架。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造成了农村集体组织对农民家庭土地管理的职能弱化,乡村建设用地出现失控局面。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文,强化了对宅基地的管理。规定强化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的制度格局。

一宅两制:实现分离房地所有权

我国宅基地政策与整个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路径并不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后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完全所有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及继承。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耕地、牲畜、农具变为集体所有,但宅基地及房产仍为农民所有。人民公社时期,宅基地所有权变为集体所有,使用权仍归社员所有,但宅地基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从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确立“一宅两制,房地分离”的政策框架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体制改革,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马上改变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框架。20世纪80年代之前,农民家庭收入较少,用于新建房屋的资金有限,翻建老宅成为主流。当时耕地属于社队集体经营,农民个人家庭建房占用耕地首先需要征得集体同意,这样便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使得房屋新建只能在老宅基地或者空闲用地进行。另外,20世纪80年代之前,国家对农民住宅用地的政策法规不明确,主要是通过政府和集体的行政手段执行。(www.daowen.com)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民家庭收入的增长,农村建房的热潮开始兴起。另外,社队企业的开创也对农村建设用地有很大需求。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出现了乱占耕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造成了农村集体组织对农民家庭土地管理的职能弱化,乡村建设用地出现失控局面。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文,强化了对宅基地的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规定强化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的制度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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