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原来决定草案的“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改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当时,中央表态,责任制可有多种形式,不是“一刀切”,可以给群众多种选择机会。
1980年,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两次重要谈话,把“允许搞包产到户”的门打开了。1980年4月2日,邓小平在与胡耀邦、万里等人谈话时指出:“农村地广人稀,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地区……我赞成政策要放宽。……有的可以包产到组,有的可以包给个人。这个不用怕,这不会影响我们的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1]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高度赞扬了安徽省肥西县实行包产到户和凤阳县搞“大包干”所引起的变化,明确指出:“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2]“总的说来,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3]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对包产到户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议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会后,中共中央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件印发全党,即1980年中央75号文件。这是第一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文件的最大成果是对包产到户的性质做出了新的解释,认为它“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4]。(www.daowen.com)
包产到户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生产队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定产到田、责任到户,对农户实行包产量、包工分、包费用;双方签订合同,超产者奖、欠产者罚。一年签一次合同,秋后社员按定产合同向生产队交粮食等农产品,统一核算后,再按合同向社员分粮分钱。
包干到户则是将责任田和任务直接分配到户,省去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烦琐手续,免去了生产队这一级的集体经济的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的组织。当时流行的顺口溜“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也反映了农民对包干到户政策的拥护。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像星星之火,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就从局部地区扩展至全国所有省份。1980年,政策上明确提出在农业领域普遍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随后,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责任制形式得到国家的充分肯定和普遍推广。到1981年底,全国农村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到1983年底,全国农村基本上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这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就被确立为中国农村一项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