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印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如,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框架,定位于构建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突出困难,意见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了政策创设力度。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小农户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鼓励各地采取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编印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具体部署“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多元融合发展”“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素质”等详细规划。2021年6月,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归纳了多项政策密集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原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农业集约化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条件不断成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难获得金融资源等。
2.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育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数量与质量双提升,助力脱贫攻坚与繁荣农业农村经济有机融合,已经成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超过300万家,截止到2021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25.9万家。[15]目前中国农村初步形成了以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代表的家庭经营规模主体,以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经营主体和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企业规模经营主体等多种新型经营主体类型。此外,随着互联网及电商的发展,“淘宝村”在各地涌现,农民自主创业的热情高涨,甚至出现了一个村“承包”一个细分产业上下游的现象,自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然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现象。(www.daowen.com)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以家庭农场为例,我国家庭农场的提出可回溯到20世纪80年代,是当时农垦企业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个重要举措。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该文件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此后,家庭农场呈现出较快较好的发展势头,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时家庭农场的发展毕竟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发展质量不高、扶持政策不力、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2019年9月,《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明确提出“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
3.新型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和提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要振兴。《农民日报》推出的《2020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聚焦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农业企业进行统计分析,指出我国农业企业呈现“资产和营收呈现向两极分化趋势”、“区域间发展特征明显”、“产业间结构有待优化”、“科技研发和品牌建设投入仍需加强”、“农产品电商正值起步阶段,头部农业企业垄断明显”等阶段性特征。[16]现阶段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依然薄弱,并且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扶持政策精准性不强、指导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按照中国合作经济学会《201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分析,有1/3的合作社是为了套取项目资金而设的“空壳社”,1/3是由于无力继续运营而荒废的“僵尸社”,只有1/3的合作社尚在运转(其中许多是以“公司+农户”方式在运作,真正在合作社平台上良好运营的估计只有10%~20%)。因此,当前我国应该在新型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和提升上下功夫,而不能简单地把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提高发展的质量需要提高两个方面的能力,一个是自我发展的能力,一个是带动农户的能力。展望未来,在立足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背景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需统筹城乡资源要素配置,深耕农村一二三产业,不断发育壮大自身实力和提升、引领、带动亿万农户实现乡村振兴的能力。一方面,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支撑能力和带动服务能力,解决供应链和生产链的问题。很多农产品的困难不在于生产,而在于营销。因此,必须鼓励农民和合作社形成有机的利益连接,整合现有的各类农村的冷藏物流加工、粗加工的项目,支持合作社的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线下销售。另一方面,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自身发展能力,解决人才进入新型经营主体的通道问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所需人才数量、质量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新型经营主体要充分发挥自身在乡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着力推动形成“专业人干专业事”的经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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