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出台,这是对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其主要政策内涵可概括为: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
1.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2020年7月,习近平在吉林考察时再次强调集体化的改革方向:“走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我们要总结经验,在全国不同的地区实施不同的农业合作化道路。”[13]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该权利为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为用益物权,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经营权是基于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事权利。2021年3月1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它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三权分置”制度的内容。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就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一项基本性制度确定下来。这项土地制度的确立,使中国农业结束了几千年的小农生产模式,走上合作化、集体化的现代化之路。农地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要求,也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以及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的。土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而且兼具财产性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社会心理安全功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也造成了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一定程度的“去组织化”现象,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长期虚化给农村地区带来一系列治理难题。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14]围绕土地集体所有制,党中央建立完善了一系列服务三农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为广大农民摆脱贫困、农村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石。在实践领域,贵州省塘约村和山东省代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三权分置”后成功探索出新型集体经济的实践形式,成为新时代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榜样,受到中央领导的大力表扬。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并将其落实到深化农村改革的实践中去。
2.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
2014年10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发表题为《依托家庭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演讲,演讲中提到“我们将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纵观世界农业发展历史,无论是在传统农业时期还是在现代农业发展阶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都是以家庭经营形式为主体。相较于其他产业,农业具有自然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叠加的基本属性。尽管人类科技日新月异,但是农业生产仍受气候、温度、光照、土壤等自然条件影响,具有不稳定性和周期性特征。以家庭作为农业经营的基本单元,可以有效解决农业劳动投入和监督成本难以标准量化的问题,对不同生产力水平具有包容性。正因为家庭经营方式独具弹性空间,便于灵活管理,无论是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还是欠发达地区的兼业农户,仍把家庭经营作为基本的经营单位。(www.daowen.com)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求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近年来,农业的多功能性和乡村资源的多属性受到高度关注,乡村资源将得到更加精细化的开发。除了农业领域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当代乡村还有这样三种业态,都很适合家庭经营:一是乡村休闲旅游业,二是农村电子商务,三是方兴未艾的分享经济。以陕西袁家村为例,袁家村没有良好的山水自然资源,却能在全国乡村旅游市场中独树一帜,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得益于“新集体经济”模式,即以支部为核心,创建农民创业平台,让农民成为真正的经营主体,用股份制的方式调节农民收入分配模式。这种党建+集体经济+家庭经营的模式既能够让组织和管理的力量真正发挥出来,又能让家庭经营和农户参与的优势完全释放出来,从而实现乡村旅游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计划和市场两种优势,有效平衡了村民之间、商户之间、邻村之间、资本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避免了市场的不良竞争和利益冲突等问题。
3.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是被实践证明的有效制度。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对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定,将法律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该修正案(草案),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修正案。修正案重点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等重大问题做了修改。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求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可以归纳为“两不变、一稳定”: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在此,我们需要深刻理解“长久不变”的科学内涵。“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是“长久不变”的对象,“基本制度”是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本权利”则是指农户对土地拥有的承包权而非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稳定和土地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土地为农户私有,则农户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如,可以自己耕种,可以出租,可以进行非农生产,也可以买卖,总之是可以随意处置。农户承包权则是指农户承包土地之后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获利,可以自己耕作经营,或将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用于担保、抵押,但是要保证农业用途不变。显然,承包权是基于土地使用的权利束,而非基于土地本身的权利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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