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
1982年11月5日,万里在农业书记会议和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做了题为《进一步发展已经开创的农业新局面》的讲话,讲话中指出:“农村的形势这样好,农民的积极性这样高,原因很多,但主要是三中全会以来采取的一系列正确的农村经济政策,其中的关键又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承包不是哪一个人想出来的,而是广大农民在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创造出来的。它是纠正左倾错误、拨乱反正的成果,是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产物。……回顾三年来从不联产到联产,从包工到包产再到包干,从最初的‘不要包产到户’,到后来包产到户发展为包干到户,并且成为全国大部分地区主要的责任制形式……中央文件把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形式叫作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大包干,又叫包干到户或家庭承包责任制……”[5]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明确指出“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到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草案基础上有了两大变动:一是提出“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二是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对包产到户政策有所松动,允许有“例外”发生。
1980年3月,国家农委印发了《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正式提出在人民公社内部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定额计酬制,稳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对极少数集体经济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其搞好生产,积极引导他们保持并且逐渐提高统一经营的能力,不要生硬扭转,与群众对立,搞得既没有社会主义积极性,又没有个体积极性,生产率反而下降,更不可搞批判斗争。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充分肯定了农村的“双包制”(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同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总结“小段包工”和“包工包产”两类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特别分析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特点和优点。为回应可否实行包产到户(包括包干到户)的争议,党中央做出因地制宜的政策规定,即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在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的地区,不要搞包产到户,而应巩固发展集体经济;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群众不要求改变的,就继续实行,运用各种过渡形式进一步组织起来。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中央当时并没有主动倡导和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被动地加以初步肯定;其次,中央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脱离社会主义的轨道;再次,中央给农民壮胆,让他们尝试一下,看结果如何;最后,对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实行范围只是限制在特殊的少数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或者是群众要求强烈的地区。这一文件基本上还是从解决现实经济困境出发的权宜之计,对于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加以肯定和全面推广。
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报告中指出:“近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轻率变动,更不能走回头路。”[6]截至1982年,全国农村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1982年1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对农业生产责任制进行进一步阐释。会议指出,我国农村的主体经济形式,是组织规模不等、经营方式不同的集体经济。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承包到组、到户、到劳力,只是体现劳动组织的规模大小;而包工、包产、包干,主要是体现劳动成果分配的不同方法。会议特别指出,包干到户只是经营方式起变化,仍属于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并将逐步发展为更完善的集体经济。至此,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正名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责任制。会议颁发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完全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合法地位。当时,各地建立的生产责任制中,实行联产计酬的生产队占总数的80%以上。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对联产承包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文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发生的影响最深远的变化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其主要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是“分”的体现,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是“统”的体现。在这种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就成为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有别于合作化以前那种个体经济的新型家庭经济。总之,中央把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概括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到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核算单位已升至99.5%,其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占98.3%。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该文件明确提出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政策颁布后,当年,全国99.1%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普遍实行了包干到户。1978—1985年,我国农业获得了超常规发展,1984年粮食总产量创历史最高峰,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从文件的条文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土地制度安排的逐步确立过程。1982—1984年中央的三个一号文件,正式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给予其高度评价,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对此,邓小平评价说:“农村改革见效非常快,这是我们原来没有预想到的。当然,开始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赞成改革。有两个省带头,一个是四川省,那是我的家乡;一个是安徽省,那时候是万里同志主持。我们就是根据这两个省积累的经验,制定了关于改革的方针政策。还有一些省犹疑徘徊,有的观望了一年才跟上,有的观望了两年才跟上。中央的方针是等待他们,让事实教育他们。”[7]
2.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www.daowen.com)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指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进一步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是党的长期政策,决不可背离群众要求,随意改变。可是,有些地方没有把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认真抓起来,群众是不满意的。应当坚持统分结合,切实做好技术服务、经营服务和必要的管理工作。”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期限上,由原来的3~5年延长到15年。
1991年11月29日,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会议总结了20世纪80年代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成就与20世纪90年代的主要任务,将“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和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都得到发挥”列为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发生的历史性变化之一;将“必须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切不可偏离这一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和总方向”作为20世纪90年代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文件首次强调,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把家庭承包这种经营方式引入集体经济,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是我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决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包括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不是“分田单干”,集体统一经营也不是“归大堆”。这两个经营层次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有些地方对不同生产项目分别采取承包到劳、户、队、场(厂)等专业承包的形式,也应注意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邓小平强调改革开放的政策不能变:“这次十三届八中全会开得好,肯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一变就人心不安,人们就会说中央的政策变了。”[8]他还提出:“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开始的时候只有三分之一的省干起来,第二年超过三分之二,第三年才差不多全部跟上,这是就全国范围讲的。开始搞并不踊跃呀,好多人在看。我们的政策就是允许看。允许看,比强制好得多。我们推行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搞强迫,不搞运动,愿意干就干,干多少是多少,这样慢慢就跟上来了。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9]他强调,农村改革要大胆地闯、大胆地尝试。他提出了判断改革开放工作成败得失的标准:“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0]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一次从根本上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再次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
1994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文件中,“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被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第一项内容正式提出。1998年10月14日,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并再次明确指出:“这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宪法的这一规定,标志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地位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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