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四川两省进行包产到组试验的同时,云南省在楚雄彝族自治州等地区推广包产到组,广东省在农村社队普遍推行“五定一奖”的经营管理制度。《人民日报》从1979年1月起,陆续报道了这四省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经验,并指出这是我国农业体制改革的最初试验。随着这几省的经验推广,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农村纷纷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到1980年3月,全国实行不联产的各种包工责任制的核算单位,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55.7%,包产到组的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28%。[3]与之并存的是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或未实行包产包干的生产队。
为改变人民公社内部存在的吃“大锅饭”现象,中央提出在人民公社体制内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定额计酬制。各地兴起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多样,大体分为联产和不联产两大类。不联产的责任制中,承包者只对某一项或几项作业负责,不涉及生产的最终成果。而联产的责任制,把承包者的利益与生产的最终成果直接挂钩,超产奖励,减产受罚,主要有专业承包、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产到劳等形式。包产到组是将土地、耕畜、机械机具、劳力等包给作业组,制定出产量、用工和生产费用等指标,作业组承包任务完成将包产部分上交生产队统一分配。渐渐地,各种形式的联产责任制逐步演变为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其中包干到户最受欢迎。[4](www.daowen.com)
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积累了丰厚的物质基础和宝贵的制度经验。就物质基础层面而言,1978年的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长1.7倍,经济作物和农、林、牧、副、渔各业及社队企业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同时兴修了大量水利工程,开垦了一大批高产稳产田。化学肥料用量,农业机械、灌溉机械使用量和农村用电量也有所增长。然而,人口快速增长导致建设用地增加,耕地面积减少,造成人地关系紧张。加上自然灾害频发,我国的人均粮食产量和人均收入仍然低下。而全国各地兴起的以包干到户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责任制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于是,改革人民公社体制被提上农村经济改革的议程。1983年,人民公社的体制从两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二是实行政社分设。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宪法中设立乡政府的规定,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4年底,全国基本完成撤社建乡的工作,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