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为此提供社会帮助。”[5]关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如何进行农业合作化问题,马克思1874年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的摘要中指出:“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租佃资本家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和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制。”[6]
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指出:“有了完全合作化的条件,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7]斯大林在执政后开始全面推行集体所有制,并于1927年12月决定“把个体小农经济联合改造为大规模的集体经济”作为党在农村的基本任务。苏联的土地政策从由农民自主选择使用形式并引导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为主过渡到发展集体农庄为主,并在1929年进一步由逐步集体化发展为冒进的迅速全盘集体化的做法。到1937年集体农庄已联合了93%的农户,集体农庄的播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99.1%。1936年斯大林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8]
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关于我国农村、农业、农民必须以集体经济为发展方向的战略思想是完全一致的。1943年,毛泽东同志在《组织起来》中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9]邓小平同志创立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两个飞跃”理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0]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11]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他再次强调:“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12]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13]“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14]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5]早在2010年12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策,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基层党组织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来抓,着力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村级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16]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17]。
1954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从实践历程看,集体经济是通过“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步骤逐步实现的。我国目前的宪法仍然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中,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如下特性。
(1)革命性。集体经济在最初的形态即合作社阶段,具有改造小农(将其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的功能。
(2)公有性。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同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的经济基础。
(3)多样性。农村集体经济有多种实现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具体经营方式上的改革。
2.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营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打破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民顺应改革开放的时势,突破了农村社区的地域限制和种植业的产业限制,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提高了组织化程度,进而增加了财产性收入。
由孔祥智、高强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变迁与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18]一文可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共经历了以下几个演变阶段。
(1)1978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特征有两点:一是在第一轮承包期内,土地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基本均分到户,只有部分村集体还保留少量“机动地”,以及林地、园地、鱼塘等,这些土地的发包可以成为村集体一部分收入的来源;二是乡镇企业势头强劲,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这一阶段,乡镇企业发展迅猛,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巨大的物质积累。
(2)1993年至2008年。1993年,中共中央发布11号文件,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从而开启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进程。第二轮承包,不仅延长了承包期限,还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强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杜绝了土地的频繁调整;二是严格控制“机动地”。村集体留有“机动地”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通过对“机动地”的发包,增加村集体的收入,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个体的利益。为此,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各地“原则上不应留‘机动地’”。上述两项规定都堵住了村集体通过土地发包获取一部分收入的不规范做法,但也在客观上使大多数村集体陷入“空壳”的困境。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促进了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www.daowen.com)
(3)2008年至2018年。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政策,也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流转对于中国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意义重大,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促进土地流转的奖励政策,包括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流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这一政策推动了以村为单位、以村两委为主导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有些地方也叫土地股份合作社)产生,客观上加速了土地流转,也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部分收入。2013年以来,农村进入深化改革阶段,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极大推动了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激活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
3.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符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根据我国近年来的文件和政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农民的共同富裕为目的;二是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要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三是要充分发挥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作用。[19]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还是在产权清晰前提下集体经营的各种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20]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这个主体,包括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和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和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经济形式,同时是提高生产社会化和生产力水平的途径,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因素。[21]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使得集体经济同时具有规模效益和分工效益,且具有社会环境效益和科学管理优势,可以带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的实现内容和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目前集体统一经营比重太低,发展缓慢,我国应当对集体经济的经营发展给予更多的实质性扶持。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经营体制重“分”轻“统”。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中“分”得彻底,“统”得无力。发展中过于注重个体发展,而忽视了集体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小农经济的回归,造成了土地细碎化分割、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集体资产流失,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农民没有凝聚力等问题。二是农民集体主义观念淡化。农民是分散的个体小生产者,既有集体致富的要求,又有个人发家致富的强烈愿望。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集体主义意识有所弱化,再加上家庭经营收入远超集体经营收入,因而农民参与发展集体经济的热情不高。三是发展资金不足、集体积累缺失和扶持政策不全等也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学者质疑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提倡集体经营,不认同“土地经营权向大户集中”,提倡组织农民逐步扩大集体统一经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四是长期的“分而不合”造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失效、集体资产流失以及资源荒废、集体组织调控能力削弱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停顿,造成了我国中西部不少农村需要靠行政转移支付维持正常运转。
2015年以来,中央每年都下发文件强调要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7年,贵州塘约村通过统一经营集体经济快速脱贫致富的发展模式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紧接着许多省市,如浙江、湖南、河北、北京等,都加大了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同年,山东烟台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开始施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成为全国首个在全市范围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地方,形成了新时代具有普遍意义的“烟台经验”。当前,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主要采用两种途径:一是对属于村集体的资源、资产和资金进行清理和核算,即通过对“三资”进行清产核资,把属于村集体的资产通过村集体组织来统一管理;二是通过土地流转,以土地入股或资金入股等股份制方法筹集村集体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22]邓小平同志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造性地提出了“两个飞跃”思想。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23]1990年3月3日,邓小平同志正式提出“两个飞跃”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24]在审阅党的十四大报告稿时,他又强调:“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25]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两个飞跃”的理论,从根源上阐释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辩证统一,说明了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是兼容的,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30多年过去了,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两个飞跃”思想仍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从“第一个飞跃”逐渐向“第二个飞跃”过渡的时期,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研究也需要与时俱进。
一方面,深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研究。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需要在全面理解中把握、在历史演化中定位、在实践创新中提炼。对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概念的重新提炼,首先,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统一。破除长久以来形成的对这种模式固化、僵化、唯一化的认识,探寻各具特色的农村集体化道路,这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也是现阶段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前提。其次,要重视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与特点有所不同,区分这些不同是十分重要的。最后,要强调一元与多元的统一。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内涵首先是从所有制关系的层面界定的,它与私有制、个体所有制相区别,其含义是确定的、一元的。而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外延包括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运行机制等,是可选择的、多元的。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它是多种规定的统一,是一元的,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深入研究,应从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组织、运行、产业、分配等多方面、多层次展开,体现出差异性与多元性。近年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研究的重点、难点和热点,主要集中在差异性与多元性上,这是现阶段我们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的聚焦之点。
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研究。从当前我国农村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来看,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研究必须坚持底线思维、辩证思维和国际思维。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26]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研究必须坚持“底线思维”。一是集体经济改革不能有损于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的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生态环境。二是土地不能私有化,农村集体经济不能私有化,也不能非农化、非粮化。三是无论怎样改革都不能降低农民的收入,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四是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依法确保农民的权利。改革就是破旧立新,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研究必须坚持“辩证思维”。一是时代背景不能脱离改革开放。当前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传统村落的生产生活方式渐渐被打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构成已经多样化,农业的机械化和生物科技水平日益提高等。二是产业布局不能局限于第一产业,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农业的发展。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村中的乡办集体企业、村办集体企业。我国许多高水平的集体经济村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农业生产专业化,并与较发达的非农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相结合。三是试点推广,不能追求片面目标,必须重视不同地区和省域间的差别。一项改革特别是重大改革,要先在局部试点探索,取得经验、达成共识后,再把试点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开来。中国区域辽阔,城乡差距仍然存在,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异依旧明显。不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千差万别,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应该多样化。对农村集体的经济现状研究还需要“国际思维”,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同样,研究农村集体经济也需要大格局、大视野。一是从世界其他国家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成功案例中吸取经验,比如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日本山岸会、以色列的基布茨。二是中国通过农村产权改革、土地股份合作社等途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脱贫致富和基层治理,这些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都可以为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经济改革提供“中国方案”。
另外,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研究大多侧重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极少,研究方法也大多局限于经济学视角,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完善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众多领域的复杂课题,研究这样的课题无疑需要多学科参与及其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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