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部经济监督的广义是国家经济监督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更具有复杂的因素。因此,经济监督立法应该一般性地规定内部经济监督的地位作用和活动范围,明确上下级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内部经济监督部门对所承担的监督活动必须具备的法律保证。把内部经济监督放在合适的层次和范围内,以发挥其职能作用,是经济监督立法不可忽视的。
对经济监督立法的建设来自对经济监督实践的理论反省,这个反省不仅包括业已形成的国家经济监督本身,而且还包括内部经济监督。尽管内部经济监督尚未达到一种完备的形式,但可通过已有的实践,从立法的角度来描述它的雏形。
内部经济监督的广义是国家经济监督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更具有复杂的因素。内部经济监督一方面是经济组织的一级机构;另一方面又是经济组织内部和它的上级机关进行行政联系的一个基本环节,因而在许多方面它是上级行政决议的执行者,内部经济监督的独立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并隶属于这个组织,其独立性相应受到影响,因而具有双重的地位。因此,经济监督立法应该一般性地规定内部经济监督的地位作用和活动范围,明确上下级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内部经济监督部门对所承担的监督活动必须具备的法律保证。(www.daowen.com)
把内部经济监督放在合适的层次和范围内,以发挥其职能作用,是经济监督立法不可忽视的。由于目前我国存在不同的经济成分和多种的行业组织,经济监督立法还达不到面面俱到的不同要求,但仍可把各种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共同的范畴,对其进行适当的分类并加以区别对待。目前,业已发展和完善的财务经济监督和效益经济监督,在内部经济监督中已初见端倪,更应从立法角度加以规定,以完善内部经济监督,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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