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经济监督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这是经济监督立法的根本所在,构成经济监督立法的生命主轴。
经济监督就其作用、性质和活动范围而言,是一种特殊的组织,与国家其他行政机构有着很大的差别。经济监督机关在行使相应的职权时所表现出那种超然独立性,是一切行政机关所望尘莫及的。当然,经济监督机关的出发点不是让一切经济组织和实体服从自己的意志,而是为一切有效的经济活动扫清障碍,为经济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比如,某一层次的经济监督主体通过个别经济监督对象问题的暴露,并对其中带有普遍倾向的问题加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为经济组织和实体服务。
经济监督的基本职能是监察督导,而不是行政管理。现在国家的经济立法尚不健全,执法不严,因而难以保证经济监督机关的相对独立性,经济监督机关的一些处理意见,往往受到来自上级行政机关的干预。必须指出,经济监督的独立性是保证经济监督行使权限的关键。有了独立性,再加上各种经济的、组织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因素,经济监督就有一个广阔的天地。只有在经济监督法中确立这种独立性,才能保证经济监督组织正确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发挥经济监督的作用。(www.daowen.com)
在经济监督立法上,这种独立性的确定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独立性的绝对化。经济监督立法的目的还在于确定这种独立性的程度,以及实现这种独立性所具备的条件。经济监督问题,亦即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经济监督机关对经济组织进行监察督导,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方法进行经济监督,在经济监督法中规定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经济监督立法中,完整地规定问题的性质,并恰当地规定对经济组织进行干涉的界限、范围则是必要的。通过立法手段,一方面要规定这种监督的任务及方式;另一方面又要明确经济监督主客体的权限和双方责任,以实行相应的协作,这是经济监督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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