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经济监督制度简析

国际经济监督制度简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计院的任务在于促使议会、国务会议和部长会议履行职责,因而由议会、国务会议或政府常务委员会指派工作,也可自己承揽工作,其广泛的经济监督范围由波兰的经济政治制度性质所决定。南斯拉夫社会簿记局直属于议会,是联邦社会国民经济监督体制中的一个独特机构。经济监督机构对所审查单位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国际经济监督制度简析

比较经济监督的研究必须联系社会政治经济的背景来把握对象,才能得出有意义的结论。因此,有必要对各国的经济监督官员的任命、经济监督的职权范围和经济监督机构的类型做一些简要的分析。依照这一方法,当我们把经济监督研究的视角投向国门以外的世界,了解市场经济体系中西方国家经济监督的发展,不难发现其中经济监督的运作规律,对于完善我国经济监督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经济监督官员的任命

我们以美国、日本德国、波兰、俄罗斯、南斯拉夫六国为例,概略地洞悉各国经济监督机关在国家机构中法律地位的全貌。

美国审计总局系众议院的一个所属机构,隶属于国会,是国会的独立的非行政性架构。正副审计长由国会特别委员会向总统建议合格人选名单,交参议院讨论决定,然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审计总局有权独立制定经济监督计划和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而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涉,其独立预算也直接由国会核定。因此,审计总局从性质上讲属于立法部门,是一个超然独立的非行政性机构。

日本会计检查院按《日本国宪法》规定,不属于国会、内察阁和司法机关之列,而介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独立监察机关。其最高领导机构是由3名检官组成的检察官会议,人选经国会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经天皇认证,检察官与国务大臣一样属于认证官,期限7年并可连任一次,会计检查院的地位高于内阁的行政省厅,与国会、内阁、最高裁判所三者平行。

德国审计局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体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是一个独立于内阁和国会,只服从于其自身的、法定授权的联邦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能够直接审查联邦政府,在介于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相互冲突中发挥特殊的作用。此外,审计局在联邦宪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还表现于被授予审计局成员的司法独立权以及局长、副局长和其他高级文职官员均享有这种权利。

波兰最高审计院也是政府的一个独立部门,院长由议会根据总理的提议并征得国务会议主席的同意任免,副院长和总监由总理任免。审计院的任务在于促使议会、国务会议和部长会议履行职责,因而由议会、国务会议或政府常务委员会指派工作,也可自己承揽工作,其广泛的经济监督范围由波兰的经济政治制度性质所决定。

俄罗斯国家监察部受政府领导,其最高领导总监察由部长会议任命。各加盟共和国国家监察部的总监察则由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任命。按照1975年通过的《人民监督法》,俄罗斯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各级人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和监督岗,并在俄罗斯部长会议指导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南斯拉夫社会簿记局直属于议会,是联邦社会国民经济监督体制中的一个独特机构。社会簿记局长由议会任免,任期4年并可连任一次。全国1500个检查员代表社会簿记机关按统一法令、统一政策和统一标准对全国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由社会簿记机关通报有关单位的工人委员会及其工人监督委员会,同时上告检察院和法院依法审理。这是一个独特的机构,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的高度一体化的监督机关。

(二)经济监督的职权范围

美国自1921年联邦审计总局成立以后,先后通过了多次法案,使得其职权不断地得到补充和扩大,表现为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不属于经济监督之列,凡与公共开支的有关事项几乎无所不审。它们包括:(1)审查联邦财政决算收支情况、政府的一切债权债务、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等。经济监督机构对所审查单位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2)法律授权审计总局起草会计法、审计法草案和制定经济监督工作条例,审查批准联邦各部门的会计工作条例,并负责提供范围广泛的法律咨询服务。(3)经济监督机关有权进入有关单位调阅有关档案,政府机关应向经济监督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包括各政府机构的权力、义务、活动、组织机构、财务交易以及经营方法等内容。(4)根据1946年《立法机构改组条例》规定,“审计长应向国会提供充分资料以断定公物的使用是否获得经济有效的处理”,总结一年的经济监督工作,向国会提交报告,特别送至参议院。实际上审计总局是国会的一个调查机构,总审计长和经济监督成员常常参加国会听证会并作证。

加拿大审计总局作为具有立法性质的独立组织机构其经济监督范围包括面较窄,有可以经济监督和不能经济监督之分,前者指非商业性单位(如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后者指商业性的国营皇家公司(如石油、航海、铁道等部门,这部分由私人会计公司审查)。审计总局实行全面经济监督方式,对中央财政决算、各部门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管理效果等实行监督,被审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刁难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或不接受经济监督机关的建议,否则经济监督机关有权向国会反映情况和通过新闻单位公布于众直至向法院申诉。审计总局有权独立制定经济监督计划,自行决定经济监督经费的支出,有权向国会报告工作,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影响。此外,与美国经济监督机构一样有权到被审单位了解情况,索取资料,被审单位有责任为此提供方便。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日本会计检查院的经济监督职权范围包括必须经济监督和选择经济监督两类,前者包括国家财政收支、国有财产、国家金库现金、贵重财物和有价证券以及国家投资在二分之一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等;后者包括国家投资不到二分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专卖公司、铁道、电信电话公司、国家直接和间接发放补助金的单位、国家贷款不到二分之一的法人团体、通过银行贷款资助的社会团体、民间承包政府工程的团体等。会计检查院对国家决算进行事后经济监督,每年将经济监督结果编成审计报告,通过内阁呈交国会,报告中除指出存在问题和缺陷外,应提出改善措施,包括改进程序和完成期限,并派专员参加国会就审计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解释。此外,在立法方面特别赋予会计检查院以自主立法的权限,如对不便在《会计检查院法》上规定的具体细则可自行制定,这样也就保证了其行为准则不受内阁政令和各省省令约束,从而加强了经济监督的权威性。

美国审计总局的目的在于寻找各种尽可能高效率的方式来管理监督美国政府的预算支出,因而审计总局除根据议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帮助外,还必须依据自身的广泛权力来履行其独立责任。自从美国审计总局成立以来,随着政府机构日益复杂和庞大,美国议会所需要的帮助也愈来愈多,又由于经济监督机构为改进政府各部门的业务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使联邦政府采取很多行动来接受审计总局的意见从而使经济监督的职权范围大大超出了人们预期的结果。诸如高速公路安全计划方案、购买武器系统和航天飞行计划评价、援外支出效果等都列入经济监督工作之列,从而导致审计总局在美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www.daowen.com)

与美国相比较加拿大审计总局的职权范围略逊一筹,尽管其国家体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而由于加拿大国家完善的立法程序起步较晚。加拿大在100多年前作为英国统治下的殖民地,1876年成立联邦政府,1931年才取得完全独立,而制定宪法的权力只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最终收回,这一深刻的历史因素必将影响经济监督立法体系的建立健全并由此影响到经济监督职权范围的扩大。

日本的会计检查院成立于明治维新开始的第十二年,是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一个转折点。又由于战后日本国的政治开始向民主和文官政府的方向推进,而现行的宪法规定了一个公共财政的民主结构,使新的《会计检查院法》诞生并为其不断地加强和扩充经济监督职权范围创造条件,这正是许多国家包括美、加两国在内所望尘莫及的。按一般的经验推断,一个国家的财政决算经济监督和经常性的财政监督职能是一种行政职能,这一职能,在日本并未由宪法授予行政职权的内阁,也未授予行使立法权的国会和行使司法权的最高裁判所,而是授予了这三者之间独立行使职权的会计检查院来履行,这正是构成日本经济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大超出美、加两国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经济监督机构的类型

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建立和健全了适合各自国情的经济监督机构,从各国经济监督机构在国家政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看主要有六种类型。

1.直属议会型。其特征是经济监督官员由议会选举产生或任命,这类国家有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瑞典、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伊朗、印尼等。

2.相对独立型。其特征是既作为一个独立的立法机关,又对政府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经济监督官员经议会同意,由总统或总理任命,如美国、加拿大等。

3.政府部门型。其特征是属于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经济监督官员由总统或总理任命,这类国家有:波兰、英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苏丹、孟加拉国等。

4.司法职能型。其特征既是审计院,又是会计院,起着一般意义上的司法作用,如日本、意大利、法国等。

5.综合监察型。其特征是没有专职的经济监督机构,也设有把经济监督内容包括在内的监察机构,实行宏观的财政经济活动监察,如俄罗斯、罗马尼亚等。

6.高度集中型。其特征是把国家财政、银行信贷、审计监督的全部业务集中起来,实行高度一体化管理,如南斯拉夫等。

(四)比较的目的在于发现异同

我们将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的经济监督官员任命、职权范围和机构类型做一番比较,不难发现它们的异同之所在。事实上,一国的经济监督若不能相当清晰阐明自己的上述制度的话,它的存在也就理所当然地要被怀疑。从目前的情况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以权力制约为基础,努力于外部监督机制与内部自力监督机制的有效结合,希望构建一整套精巧的经济监督制度和监督方式,从而让现代政府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中。

应用比较方法的出发点首先在于积累感性材料和事实,并尽可能地从理性上把握住它们,这是探讨各国经济监督法律地位发展的原因和解决经济监督职权范围的一个重要途径。这里我们首先深信不疑的是各国经济监督机构法律地位的高低和职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取决于这个国家复杂而广泛的立法整体和自身的经济生活条件。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决定了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状态,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监督机构拥有超然独立的职权和极高的法律地位,有的超然于政府,有的独立于内阁,有的隶属于议会,但这一切并不能使其经济监督的实施范围扩展到占整个社会生产绝对优势的私营企业,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也是它们的共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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