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以“经邦济世”为主要宗旨,在经济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始终贯穿于经济实践和治国实践之中,成为中国古代经济监督思想的一大特色。
远古西周时代,奴隶制高度发展,周王将土地和奴隶封赐给诸侯,诸侯国作为中央政权的屏藩,国家财政上实行“听出入以要会”制,它的含义主要指对收支的计算和记录,也有考核的意思。同时还规定了根据各官职掌管的钱物收支记录,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的一套原始经济监督制度。由“司会”“宰夫”专职负责,层层检查,层层上报,并决定赏罚。可以说,古老的西周为经济监督开拓了领域,成了历代经济监督继承和效法的最初本源。
秦汉时期,中央集权制度确立皇帝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政府下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延尉等官职。御史大夫行使对国家政治、经济的监察大权,掌管纠察弹劾等事宜,三十六郡设有监御史,构成包括经济监督在内的全国上下一致的监督网。秦始皇所建立的集权统一、制度划一的法律、经济等多种监管模式,在财政管理上设立统一的理财机构,颁布了统一的赋税制度,为有效进行财政监察奠定了基础。
隋唐和宋朝时期,随着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也建起一些国家监察制度并能付诸实践。如隋朝尚书省内的比部和唐朝刑部中的比部,都是独立的监督机构,由御史行使监督职权。如果说隋唐以前的历史中名目繁多的经济监督制度已成众所周知的事实,那么宋朝以后的经济监督制度则更名副其实了。因为“监督”一词始于宋朝,自北宋建立以来,军队扩充和官吏增设使得政府入不敷出、财政困难,便在盐铁、度支和户部三司各设一名判官以掌管审查全国上报的财政收支。宋高宗(公元1127~1162年)在太府寺中专设有“监督司”,主管查账,即对有关案牍、稽核出纳给受的名数进行查核,是我国历史上设置专职经济监督机关的创始。
元明以后,旧王朝的覆灭伴随的是新王朝代之而起,封建制度的衣钵被竭立继承,其中包括了经济监督制度。当时的清内务府专门设置了会计司来掌管皇室收支并实行内部监督。明代的经济监督制度比较完善,经济责任的交接手续也较明确,以至对审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处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www.daowen.com)
清代的经济监督主管部门是都察院,都察院下设礼、吏、兵、刑、户、工六科,具体的经济监督机构是户科,其职一是掌管经济政策诏令的实施,二是对财政经济进行审计监督。清代的户部是政治经济机构,其对国家财政的监督范围是“凡诸库每岁出纳之数,皆造册送户部察覈,惟脏罚例输之刑部”。可见即使是军费开支、工部工程费用支出都主张户部查核。清代地方财政收支监督制度也较健全,州县要将财政收支的账簿送布政司审计,户部和监察院负责除对各省财政收入进行审计外,还有各种专项监督,如工程经费的审计、宫廷经费的审计等。会计监督在儒家经典《周礼》一书中就记载,负责审查“财用之出入”,并拥有“考其出入,面定刑赏”的职权。
顺治十八年(公元1662年)规定了根据账簿查核会计报表的制度。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的稽核、查账制度更进一步,如对内务府的财政支出规定定额,超过规定或用度不当者经会计司查核给予治罚。
到了近代,“民国”三年(1914年)的审计院是北洋军政府的一个经济监督权力机构,直属大总统。1931年国民政府下设监察院,并以审计部为核心掌管查账大权,配有审计、协审和稽查等类专职人员;同时还聘请了一些美国财政专家来华设计有关制度,拟定经济监督法规,并于1928年颁布了第一部《审计法》和实施细则。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一些临时性政府尚有经济监督机构的存在,如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审计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审计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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