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正确理解政商关系,企业处理好与政府关系的几个要素

正确理解政商关系,企业处理好与政府关系的几个要素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政商关系一直是一个敏感的热点话题。官商双方因利益分歧乃至相悖而走向对抗,关系破裂,两败俱伤。一些企业家因政商关系割裂、疏离而导致自己精心建立起来的企业帝国轰然倒塌。所谓“政商关系”,包含了两层相互关联的内涵。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正确应对和处理政商关系的前提,是要了解政府的运作逻辑和官员的行为逻辑。这也就是为什么“官商勾结型”和“政商互变型”的政商关系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原因。

正确理解政商关系,企业处理好与政府关系的几个要素

从上面的跨国公司的中国政府公关案例中,我们已经可以总结出企业处理好与政府关系的几个要素。在中国,提到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总觉得不太“见得光”,甚至是滋生腐败的最大温床。也许这是“现实”,但这至少不应该成为“真理”。

在中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称为“小恩小惠”;第二阶段可以成为“简单配合”。所谓“小恩小惠”阶段,指的是改革开放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十多年时间。在这期间,中国几乎没有一家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成规模的企业(除去国家机关改制形成的“中”字头和“国”字头企业),而政府又急于催生一批规模企业,所以就大量的进行政策补贴,减免税收,兴建开发区,无偿划拨土地等。那个时候由于没有成形的政商模式可以借鉴,契约经济、法制经济、规则经济明显不健全,市场逻辑与政府逻辑之间没有进行真正的区分与划界,权力因素对经济领域的消极介入时有发生,导致政商关系通常被解读为政商勾结、权力贴现、潜规则、红顶商人和正常竞争失序的破坏之源。“小恩小惠”确实帮助了一大批企业度过了最初的“成长期”,但显然政府的资源也是有限的,这样的政策无法长期实施,而对企业而言,也许是甜头尝得过于“滋润”,以至于一直至今都认为与政府合作就是简单的要资源。

所谓“简单配合”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十年左右时间。政府开始改变策略,希望通过政策与企业进行合作,而不再是单纯的那种“输血”式的合作。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这项措施给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带来了很大的促进,仅软件行业在2000-2004年的退税就达到了100亿元。这种退税的方式,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是正向激励,只有壮大了,利润多了,才能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在中国,政商关系一直是一个敏感的热点话题。尽管有很多企业家在商场中纵横捭阖,但面对政商关系却不知所措,也导致了一些畸变的政商关系,这些畸变的政商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①官商勾结型。部分官员与商人相互利用、相互勾结,是一种最直接的权钱交易。官员以“权”逐“利”,商人以“利”逐“权”,然后依“权”逐更大的“利”。②政商对抗型官商双方因利益分歧乃至相悖而走向对抗,关系破裂,两败俱伤。禹作敏案最为典型:当时如日中天的禹作敏包庇犯事者、非法扣留检查人员、动员村民和工人与军警对峙,最终以被捕收场,大邱庄也很快随之没落。③官商互变型。首先是由官而商,官员下海洗钱。个别官员在位时搞“权力寻租”或直接利用权力收受贿赂,辞职后以下海经商之名,将黑钱洗白。其次是由商变官,商人参政专谋私利。当前各地政府对商人的政治安排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荣誉性的政治安排,在各级人大、政协、工商联组织中安排一定职务;另一种是实职安排,在各级政府部门为非公代表安排适当职务。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商人完全出于自利目的参政,官商关系就容易发生畸变。④官商割裂型。一些企业家因政商关系割裂、疏离而导致自己精心建立起来的企业帝国轰然倒塌。

纵观上面这些政商关系的畸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意识到政府逻辑和企业逻辑的区别、企业家和官员的不同,只是对官商关系作了片面理解和简单处理,以至于角色错位、行为倒错,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畸变,招致意想不到的灾难。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政府、官员和市场、企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尤为重要。(www.daowen.com)

所谓“政商关系”,包含了两层相互关联的内涵。首先是指政府与民间、社会的互动关系,其次才是作为具象个体的官员与商人的关系。在前一层次意义上,“官”是国家力量和政府意志的直接体现,“商”则是广义的“民”的代表,是民间社会力量的概称。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正确应对和处理政商关系的前提,是要了解政府的运作逻辑和官员的行为逻辑。

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政府的行为是强制的,依靠强制力来保证各项政策的实施。这也就容易理解为什么说政府再小也是政府,企业再大也是企业,官商对抗的结果只能是商的彻底毁灭。政府行为的另一个特征是权威的普遍性。它涉及社会所有领域和所有个体,这也就是为什么“割裂型政商”关系不可取的原因。当然,政府行使公共权力也不是肆意而为的,它必须围绕政府的使命和职责展开。维护公共利益、增进人民福利才是政府的目的与职责,也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否则,就会危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官商勾结型”和“政商互变型”的政商关系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原因。

另一方面,政府由有独特利益需求和行为偏好的官员组成。以严厉的非人格化为特征的官僚制,被严格地嵌入政府的组织管理中。这说明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不可靠的(依附于职位)。从根本上讲,官员只有行使权而没有所有权,行使过程也充满了变数。但官员毕竟也是人,有自己独特的利益需求和行为模式。在潜意识里,个人就有将权力视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这就是官员行为的张力。但由于与政府逻辑相悖,政府对这种行为有很强的“拉回力”。官员在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利时,由于身处政府的运作体系,往往面临巨大压力,不能为所欲为。很多企业家把官员等同于政府,这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大量的企业家就是栽在了这里。他们只看到了有形的官员,却没有看见政府无形的运作体系和控制力。

那么,在政府运作逻辑与官员行为逻辑的博弈下,什么是处理政商关系的最佳方式呢?那就是将企业发展正当、适当地切入政府运作逻辑与官员行为逻辑的交集区域。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全球化浪潮越来越凶猛的今天,企业已经不能关起门来搞政企合作了,企业必须学会运用市场规律、符合国际规则,以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政府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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