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土地管理职能
(1)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土地资源管理的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方法。
(2)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规划执行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解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3)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制定土地市场管理法规和制度。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制定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8)组织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进行土地管理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2.新土地管理职能
在新建自然资源部的统一架构下,土地管理从土地资源调查审核,产权认定到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保护的不同方面由自然资源部内设各司局分类管理。与土地管理相关的主要司局部门有10个,其相关职责如下。(www.daowen.com)
(1)法规司。承担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2)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拟订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国性土地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国土地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4)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5)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6)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7)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和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8)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9)耕地保护监督司。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10)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执法局。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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