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管理?

如何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管理?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际区划中,基于不同的分区视角或分区目的,土地利用分区具有多种类型。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并确定各地域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及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属于对应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大空间尺度区划。每个用地区类型的确定是以土地主导用途为主,并不表示其中的用地类型是单一的,允许有少量零星的其他非主导用途的用地类型出现。第一级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三大类用地类型。

如何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管理?

1.分区类型

在土地利用分区研究中,一般将土地利用分区分为地域分区(按地域划分)和用地分区(用地类型划分)两个大类。在实际区划中,基于不同的分区视角或分区目的,土地利用分区具有多种类型。包括从区域土地利用视角划分的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视角进行划分的主体功能分区,按照土地合理用途进行划分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区,针对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而划分的土地利用设计分区,以及按照差异化分区目的划分的土地利用整理分区、土地利用承载力分区和土地空间开发适宜性分区等。如表15-1所示。

表15-1 土地利用分区类型对比

2.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是指根据区域发展战略,依据区域自然条件差异、经济发展区域差异、主导产业发展差异、城镇发展差异、土地利用类型分布、土地适宜性、土地需求和供应潜力等相关要素,保持县、乡或村的行政界线的完整性,将地区分成若干土地综合地域。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并确定各地域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及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属于对应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大空间尺度区划。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各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将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四大片区划分成了九个土地利用区。东部包括京津冀鲁区、苏浙沪区、闽粤琼区,中部地区包括晋豫区、湘鄂皖赣区,西部地区包括西北区、西南区、青藏区,东北地区单列。

3.主体功能分区

主体功能分区,是指在对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以及未来发展潜力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自然环境要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以及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的地域空间。主体功能主要是指地域在大区域中承担的主要功能,而不是承担的具体功能,其可通过开发导向得以体现。

1)主体功能区划分

我国的主体功能区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规定,根据全国整体发展规划及各地具体情况,全国范围的国土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1)优化开发区域。指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开发强度较高和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需要优化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2)重点开发区域。指有一定经济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集聚人口和经济的条件较好,需要重点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都属于城市化地区,开发内容总体上相同,开发强度和开发方式不同。

(3)限制开发区域。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即耕地较多、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尽管也适宜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但从保障国家农产品安全以及满足人民永续发展的需要的角度出发,必须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需要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另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即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不具备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条件,必须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需要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

(4)禁止开发区域。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要水源地以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

2)三区三线

“三区三线”是实现主体功能区战略精准落地的重要手段,是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971号),明确提出空间规划要“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合理的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

(1)城镇空间。指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和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发建设空间。

(2)农业空间。指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国土空间,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

(3)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荒地和荒漠等。

(4)城市开发边界。指为了合理引导城镇、工业园区发展,有效保护耕地与生态环境,基于地形条件、自然生态、环境容量等因素,划定的一条或多条闭合边界,包括现有建成区和未来建设预留空间。在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时,因地制宜分成三种具体形式:①城市开发边界,主要划定中心城区及组团的开发边界;②城镇开发边界,包括中心城、新城、镇(街道)以及独立建设用地的开发边界,是数量最多的类型;③城乡开发边界,包括城市、城镇和村庄等建设用地边界。(www.daowen.com)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不得开发、需要永久性保护的耕地空间边界。

(6)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边界,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4.土地利用用途分区

土地利用用途分区,是指按照土地主导用途的不同所划分的用地区,属于中小尺度空间分区。每个用地区类型的确定是以土地主导用途为主,并不表示其中的用地类型是单一的,允许有少量零星的其他非主导用途的用地类型出现。

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国土资源部颁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规定我国土地规划用途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第一级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三大类用地类型。第二级,农用地细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细分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其他土地细分为水域和自然保留地。部分二级分类还可继续细分,如耕地可分为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此为第三级分类。

将各种用途的土地进行合并或区分,便形成了特定的土地用途区。一般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及牧业用地区等类型。

主要土地用途区的含义、分区原则简单说明如下。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

①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为基本农田生产和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②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有: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耕地;已列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土地用途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下同)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①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包括:现有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预留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现状及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

②不得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土地:规划期间应整理、复垦的城镇、村庄和集镇用地。

(3)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建设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①应划入独立工矿区的土地: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已列入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和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

②不得划入独立工矿区的土地:已列入城镇范围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整理、复垦为非建设用地的土地。

(4)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等。

应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土地有:主要河湖及其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其他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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