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利用分区思想的最早萌芽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禹贡》等地理著作,文中视山川和不同的土壤制订贡物和赋税,将全国划分为九州,可视之为世界上最早的土地利用区划著作。20世纪30年代初(1933年),金陵大学卜凯教授编著了《中国土地利用》,拉开了中国现代土地利用分区研究的序幕。1933年至今,土地利用分区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分别为1994年以前的初创期、1994—1999年的发展期和1999年至今的逐步完善期。
(1)初创期:1994年以前,偏重自然属性分区
这一阶段区划研究大致以1960年为界,开始是由国外机关(太平洋国际学会)资助并由国外学者主持进行的。其中,美国卜凯教授基于中国实地考察结果,探讨了地势、气候、土壤、耕地面积、土地利用及土地肥力等问题,并将全国划分为小麦和水稻两大农业地带及八大农区。由卜凯教授编著的《中国土地利用》一书至今对研究者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963年以后,开始了以中国官方机构和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1958—1960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土壤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主编了《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区划》,将农业用地作为分区对象,从土壤类型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选取分区指标。将全国划分4个一级区,反映了全国土地利用最主要的地域差异;12个二级区,反映了农林牧等部门不同的地域组合和生产水平的差别;54个三级区和128个四级区,反映了作物组合或牧畜组合、种植方式或放牧方式,以及存在的关键问题等方面的差异性。
初创期的工作主要是服务于大农业生产需求,土地利用分区理论方面的研究着重从土地利用的自然属性出发,阐述土地利用分区的概念、内容、分区原则、分区指标体系以及分级系统。
(2)发展期:1994—1999年,综合自然、社会、经济属性分区(www.daowen.com)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利用分区开始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影响的社会经济因素,其中包括确定国民经济各部门用地的合理分配、结构和布局形式等。20世纪90年代初期,吴传钧等在《1∶100万中国土地利用图》的基础上,将全国土地划分为4个一级区,17个二级区,一级区反映中国水、热条件和土地利用结构最大的地域差异;二级区反映中国各地区因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及历史发展过程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水平等最基本的地域差异。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进一步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分区,明确土地用途”。此后,土地利用分区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结合,出现了土地用途分区,用以对土地数量与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完善期:1999年至今,分区广泛应用
土地利用分区开始关注生态环境因素,并将其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等综合考虑,一并作为土地利用分区的重要依据。另外,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政府各部门对土地空间的管控意识也逐步加强。但由于各部门的规划目标和思路、分类标准、分区划定方法以及规划期限等具有差异,土地利用分区出现了结构和布局的混乱局面。例如,土地利用规划中突出地域分区和用地分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主体功能区,城市规划中提出中心城区等,交通、水利、旅游、环保等部门也都对空间分区有不同涉及。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几个部委的规划职能整合到一起,新组建自然资源部。规定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从最顶层的组织体制上保证对土地利用分区理论和方法作进一步深化和统一。
在国外,最早的区划思想可以追溯到188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Modesto城市对洗衣店的控制。但直到1916年纽约通过“纽约市用地区划条例”,用地区划(zoning)才真正作为规则开始使用。1920年,美国已经有35个城市制定了区划法令。早先的区划主要源于对社会因素的考虑,后来逐渐综合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同时,随着规划控制观念的变化,区划法令逐渐富于弹性,区划管理措施从消极的“控制”转变为积极的“发展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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