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储备贷款管理规定:严格金融商业原则,禁止挪用专款

土地储备贷款管理规定:严格金融商业原则,禁止挪用专款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土地储备贷款管理规定:严格金融商业原则,禁止挪用专款

城市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加以支撑,建立有力的资金支持体系将是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

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抵押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在城市开发建设与房地产大发展时期,为了土地收储与开发资金融通的方便,地方政府采用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土地储备机构结合的投融资运营模式。以储备土地抵押,政府担保,贷款获得资金,融资平台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熟地出让后的地价收入归还贷款。这一模式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迅速扩张,2014年地方政府性债务高达15.4万亿元,很多地方土地储备贷款占比超70%。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大,且各种隐性债务风险无法测度和控制。

在此背景下,为了切断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与地方政府性债务关联,显化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16年2月财综〔2006〕4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www.daowen.com)

2017年5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进一步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成为土地储备机构非预算内资金的唯一来源。同时规定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并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新政下,土地储备资金融通渠道由原来可采用收储土地抵押贷款、土地信托基金、融资平台融资及土地储备基金等多元化方式,已经转变为只能地方财政拨款(来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两种方式。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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