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与征用概念
2004年修正,2005年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有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原来的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征收或者征用”。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修订后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区分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概念差别,对我国的征地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强制性地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特殊或紧急状态下,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强制性地改变私人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行为。(www.daowen.com)
2.土地征用与征收的异同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相同之处。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征收是为政府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征用是在特殊或紧急状态下对他人财产的强制使用,当特殊或紧急状态结束时,将被征用的财产返还原权利人。两者相同之处在于:①都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他人的土地权利予以强制剥夺,从而使他人的土地权利归于消灭或中止;②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尤其是严格的土地征收和征用程序;③都需要给予合理公正和必要的补偿;④当其合法的土地权利因土地征收和征用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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