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性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性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核心问题,是全部土地经济关系的基础,决定着土地经济关系的社会经济性质和土地利用的效率和程度。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性

1.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占有和控制土地的形式,是关于所有权的经济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核心问题,是全部土地经济关系的基础,决定着土地经济关系的社会经济性质和土地利用的效率和程度。

迄今为止,土地所有制经历了原始土地公有制、奴隶主和封建主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等多种形式。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也不尽相同。美国土地所有制结构形式为联邦政府土地所有制、地方政府土地所有制以及土地私人所有制并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

2.国有土地所有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和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除外);矿藏、水流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www.daowen.com)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在实践中,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有五级政府,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职责、土地收益和使用权限等关系上并不十分清晰,所有权主体或代表比较模糊。

3.集体土地所有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物权法》第六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共同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所有制具有新型总有特征,即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对总有财产享有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所有权,行使最终支配权,且这种权利的享有主体带有强烈的身份特性。

但我国所有权尚存在主体虚化问题:①所有权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完全有别于一般的人格化的民事主体,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法律性质不明晰;②集体土地归属虚化集体组织,往往会造成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产权关系模糊,收益与处分权能不明晰;③所有权往往行政化,村委会常常代替主体决策,行驶所有权主体的权利;④“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社)三级,三级归属导致三级管理,致使管理权限模糊,出现利益层级化。各层级土地管理者形成各自的利益导向,不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