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层面
我国空间权问题首先表现在地下空间权的立法瑕疵和缺失上。1996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但该法只规定了地下空间利用中的人民防空这一个空间领域,空间范围十分狭窄。
1997年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有关地下空间建筑物的所有权问题,第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但该原则并未指明地下空间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的关系,并且对投资者关心的地下建筑物的权属登记及转让问题、连通问题、管理问题及政策优惠问题等都未作明确规定。
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4条中对地下空间使用权有所涉及:“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与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两款中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中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及发证有所涉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同时开发而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在登记地下空间权利时,可将地下建筑物的用地面积计入整体建筑物面积,再按照相关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物面积占整体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面积。地上地下不是同时开发的地下空间部分,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在登记时,地下空间使用面积由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决定,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是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下空间使用权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
《物权法》第十二章不仅专门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还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物权法》并未采纳“空间权独立法”,而是建立起与日本或中国台湾地区的“区分地上权”或“分层地上权”相类似的模式。(www.daowen.com)
2007年9月28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下称《规定》)将原11号令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拟出让土地的“位置”一律修改为“界址、空间范围”。该《规定》从部门规章的层面,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使用和登记行为做出最新的具体规定。
(2)地方性的规范
上海、深圳、广州市都相应制定了有关地下空间规划与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的方式,出让金根据区分层次、区别用途的原则,按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规定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划拨或者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者出让。
杭州市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做了更具体的规定:“社会公共及地下停车库,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库,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单建地下工程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结建地下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方案设计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办理地下工程用地审批手续。依法批准实施的地下工程施工完成的,经房屋测绘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便可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地下空间依法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依此类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法律规定的用途确定,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一致。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1∶1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无锡市则明确采取“分层定价、分层设权”的方式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土地价格“分层定价”,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其地上使用权成交楼面地价的50%确定,负二层按负一层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对单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所在区域区段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2.0)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土地登记“分层设权”,采用“分层设权”办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标注“地下”身份;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房屋产权凭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土地使用证办理。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涉及产权分割登记的,参照地面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分开出让”,新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参照地上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操作。其中,单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单独操作,结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与地上工程捆绑操作;对批准后变更核准面积的,经规划重新核准后,按原出让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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