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拥有谁受益原则
土地是生产要素之一。地租是凭借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收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形式。地租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体现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没有地租,也就失去了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意义,也就谈不上收益分配的问题。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获取的地租。无论土地优劣,土地使用者都必须缴纳地租,土地所有者是绝对地租的受益对象。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在我国,土地使用者无论使用何种城市土地、无论土地优劣、是否取得利润都需要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缴纳一定数额地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有权凭借土地所有权参与城市土地的利益分配,是对土地剩余价值的征收,这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而且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实行更加全面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反映了绝对地租的现实意义。因此应该按照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权归属,“谁所有,谁收益”原则,国家土地所有权受益优先,保证国有资产收益。
2.谁贡献谁受益原则
根据马歇尔的国民收入分配理论,国民收入的四要素——劳动、资本、土地和组织(企业家能力)也是分配份额的来源,分配份额的大小实际上取决于各生产要素的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付出相应的价格或者生产要素购买了生产要素才能进行生产,而购买者就需要在收入分配中收回他所付出的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并且在生产成本上再获取一份投资利润。
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分别得到与他们各自创造的边际产量相当的份额。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是由各生产要素在联合生产中各自对产出的实际贡献决定的。这样的分配过程与制度结构或者制度安排无关,而且各要素在分配过程中的收入总和,恒等于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对总产出实际贡献的总和。
3.效率分配原则
效率指的是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是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合理性、有效性的评价和度量。福利经济学派的代表帕累托给出了“帕累托效率”的思想。“帕累托效率”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效率的标准:如果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已达到最优状态,那么任何重新改变资源配置或财富分配的方法,已经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人的处境变坏的情况下,使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更好。(www.daowen.com)
以弗里德曼、哈耶克为代表的“效率优先论”主张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认为效率是发展生产的前提,虽然追求公平是必要的,但是只有先实现效率才能更大程度地体现公平,决不能因为公平而牺牲效率,因此要把市场竞争放在首位。弗里德曼追求经济上的最大产出,即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率,肯定与倡导私有产权与私有经济,反对国家过多干预与计划经济。他认为没有竞争就没有效率,福利政策不利于激发人们的进取心,反而有损于自由竞争与高效率的贯彻,同时还会因政府支出的增加而加剧通货膨胀。
在我国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中,无法达到绝对的公平,在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的时候,特别是初次分配的过程中一般以效率为先,效率的提高会反过来促进公平的实现,片面地追求公平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4.公平分配原则
分配方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从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有公平分配的思想,他主张在分配社会基本利益时根据每人价值的大小而采取相应比例分配的“比值平等”的原则。
以罗尔斯、勒纳、罗宾逊为代表的“公平优先论”则认为在处理两者关系时,以平等作为衡量是否公平的标准。若两者之间产生矛盾,则以平等作为最终目的的价值。罗尔斯提出了“分配正义”的概念,主张政府的目标应该是社会中状况最差的人福利最大化,政府有必要使用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方式。
事实上“帕累托效率”对于效率的解读,也是蕴含着公平的含义:分配更多利益给某些人的时候,以不减少其他人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要考虑到公平分配的重要性。
国家若是从城市土地增值中分配过高比例,会提高土地使用者的投资成本,损害土地使用者的利益。此外土地使用者之间也应该实现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应该获得相同的分配比例,否则会不利于激励土地使用者的投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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