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发展
我国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农地流转日趋活跃。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土地流转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2006年废除了延续千年的农业税后,土地流转进入加速阶段。2007年《物权法》明确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与流转的具体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开始迅速发展,并且部分地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农地流转的广度和深度正进一步拓展。
2019年1月1日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三权分置”,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规定如“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交易制度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受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交易方式有:土地承包权转让互换、土地经营权转包、互换、出租、入股、反租倒包和担保与抵押等。
(1)转让。指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是最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原承包方完全失去了土地使用权。
(2)转包。转包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行为。转包人保留承包权,土地经营权转给其他农户。受转包人享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须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www.daowen.com)
(3)互换。土地承包权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互换,是土地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经营权。
(4)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即农户将其承包地以收取土地租金的形式租给他人经营,也就是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方经营。
(5)反租倒包。指村委会将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形式集中到集体(返租),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再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农业企业(倒包)的土地经营方式。
(6)入股。是农民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以股份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按股份分红获利。这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需向发包方备案。
(7)担保与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担保,即是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财产,当债权无法实现时担保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权利并优先受偿。新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