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口管理和出口管理的分析介绍

进口管理和出口管理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欧盟还将各种技术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作为进口管理手段。根据欧盟出口管理法规,当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将导致产业损害时,成员国须马上通报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

进口管理和出口管理的分析介绍

5.4.1.1 进口管理

总体来看,欧盟的进口管理措施较少,主要是农产品等特定商品的进口许可制度,通过监控、配额、保障措施等实施。此外,欧盟还将各种技术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作为进口管理手段。欧盟还会根据情况,不断调整其需要进口许可的产品范围。例如,2018年4月13日,欧委会就发布《欧委会规定》(EU 2018/578号),替换《理事会规定》(EC 2368/2002号),对未加工钻石国际贸易实施金佰利进程证书制度;3月7日《欧委会实施规则》(EU 2018/339号),对进口自冰岛的奶制品进行进口许可证规范。2012年的《欧委会规定》(EU 1217/2012号)就自俄罗斯进口木材出口至欧盟进行了关税和配额管理。《欧委会规定》(EU 258/2012号)就对非法制作和走私烟花爆竹进行专门规定。

目前,欧盟还对进口钢铁制品实施了监测措施。根据《欧委会实施规则》(EU2016/670号),从2018年3月1日起,任何海关税号下的进口钢铁制品净重超过2.5吨时,进入欧盟海关都需要提前申办欧盟监测文件,包含产品名称、海关税号、原产地国家、重量、到岸价等,进口商还被要求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定期到欧委会法律出版网站查看相关进口许可通知,才能了解最新的管理规定。

5.4.1.2 出口管理

欧盟鼓励出口,一般产品均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最主要的措施是“两用物项”的贸易管制。欧盟的两用物项指军民两用的商品、软件或技术,对出口进行管制的理由是服务国际和平和安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同时欧盟还是多边出口管制澳大利亚集团《瓦森纳协定》的成员。

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依据是EC 428/2009号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一般出口管制规则,包括评估体系和授权类型;欧盟两用物项清单(专门条款将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清单外物项全部包含在内);对两用物项中介和过境欧盟的管制;对出口上的特殊管制措施,如保持记录和实施登记制度;建立执法机构间信息和执行情况交流体系;在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权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对清单之外的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两用物项商品可以在欧盟内部自由贸易。少数特别敏感物项除外,需要在欧盟内部移动之前取得许可,如核材料等。

欧盟还实施《通用出口许可法规》(EUGEAs)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出口两用物项商品:一是出口目的地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和美国;二是对特定目的地国出口特定两用物项商品;三是维修或替换物品出口;四是出于展示目的的暂时出口;五是无线通讯设施;六是化工产品。欧盟成员国也都实施各自的《国别通用出口许可法规》(NGEAs),但必须符合欧盟的整体要求。

欧盟发布的许可分为全球许可和个别许可。全球许可允许单一出口商将多个物项出口到多个出口目的地或最终用户。个别许可由成员国相关机构颁发给单一出口商,只涉及一个或几个两用物项商品,出口到一个最终用户或一个第三国的代表。

2014年10月,欧盟基于最新商业与技术发展,提高两用物项出口市场的透明度,维持欧盟出口商的竞争优势,更新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清单反映了有关监控技术和网络工具滥用带来的安全隐患,为此增加了对信息技术侵入软件、电信和网络监控设备等新类别的管制。(www.daowen.com)

除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之外,欧盟还有一些行业性的出口管制法规。如:《关于实施共同出口规则的(EEC)2603/69号法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EEC)3911/92号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EEC)2455/92号法规》《关于出口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融资信贷的咨询与信息程序的(EEC)2455/92号决定》《关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领域适用项目融资框架协议原则的(EC)77/2001号决定》《关于设定农产品出口退税术语的(EC)3846/87号法规》等。根据欧盟出口管理法规,当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将导致产业损害时,成员国须马上通报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欧盟可以采取出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减小损害,针对某些欧盟成员国的出口,或是针对欧盟成员国对某些第三国的出口。欧盟还可以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政策、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等需要,或为防止某些重要产品出现严重短缺,对出口产品实行限制。

5.4.1.3 欧盟产品安全管理[6]

进入欧盟市场的消费品,包括服务和二手商品,都需要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要求,实施欧洲标准。欧盟普遍性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制造商有责任向欧盟市场提供安全的产品,当制造商来自欧盟以外区域时,该责任由制造商在欧盟的代表机构承担,如果欧盟内没有代表机构,则由进口商承担。

欧盟对产品安全的定义是,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产品不会对人类健康和安全产生威胁,要考虑产品本身的特性与其他产品共同使用时的相互影响,还有关于产品的标签警示及使用说明、废弃物处理说明以及针对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风险提示等。欧盟还要求制造商告知消费者产品的潜在风险,以及采取措施避免这些风险,如产品退市、警告消费者或召回已售出产品。制造商还需承担监测产品风险的责任,提供必要的产品文件以确保产品可以追溯。一旦制造商或分销商发现产品存在风险,必须向欧盟成员国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采取行动避免给消费者带来危险。

欧委会在消费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起草制定并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实施消费品安全新法规,协调各成员国利益,使各国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尽可能趋于一致;二是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督促各成员国有效执行GPSD、专门指令等产品安全法规,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并负责相关法律解释;三是协调并组织欧盟范围内产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协调各国开展风险产品控制和查处;四是以资金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欧盟各国特别是新成员国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支持欧盟和各成员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发展

在欧委会内部,有多个总司业务涉及进口产品安全管理。健康和食品安全总司主要负责组织实施GPSD,并在GPSD框架下开展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消费产品立法和管理活动。此外,欧委会还可代表成员国对外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商签协定。2015年10月,欧委会公布《欧委会通讯》(2015/C 335/01),对GPSD有关清单进行更新。

为有效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欧盟近年来建立了一系列快速预警系统,如非食品类消费品预警系统(RAPEX)、食品和饲料预警系统(RASFF)以及医疗器械药品等专门系统。

RAPEX是欧盟根据2001/95/EC关于普通产品安全指令要求建立的一套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现在已经扩大到专业产品。通过该系统,任何成员国主管部门确认的危险产品信息,可迅速传递到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以便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限制该类产品市场销售。这些措施可由成员国主管部门采取,也可由生产商或销售商自愿采取。常用的措施包括:禁止/停止销售、撤出市场、消费者告知或产品召回等。为维持RAPEX系统运行,每个参加国都设有一个专门RAPEX联络点,负责将自己市场的危险产品详细信息向欧委会通报。欧委会收到信息并验证后,通过系统迅速发至所有参加国。各参加国马上检查自己市场是否具有问题产品,以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结果报回欧委会。各参加国RAPEX联络点也可以接收消费者直接提供的危险产品信息。

欧盟还对一些涉及安全的工业产品通过安全认证方式管理,通过认证后加贴CE标志。CE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只要见到产品上有CE标志,无论是欧洲还是其他地方制造,就会明白该产品符合欧盟健康、安全、环保标准,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只要加贴CE标志,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保证其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目前有超过30%的工业产品,包括电脑玩具和电器设备必须强制性加贴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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