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竞争政策简介: 反垄断与卡特尔

竞争政策简介: 反垄断与卡特尔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竞争政策所规范的“竞争”是指垄断以及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并不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欧委会竞争总司是欧盟竞争政策的主要立法与执法机构,各成员国也有相应的立法和主管机构。欧盟竞争法效力高于成员国竞争法,两者的管辖范围也不同。

竞争政策简介: 反垄断与卡特尔

欧盟竞争政策源于《里斯本条约》第101~109条,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持欧盟内部市场公平竞争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欧盟竞争政策所规范的“竞争”是指垄断以及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并不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欧盟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法则是鼓励市场良性竞争的“经济宪法”。欧盟竞争立法主要针对反垄断、卡特尔、并购控制和国家补贴。

欧委会竞争总司是欧盟竞争政策的主要立法与执法机构,各成员国也有相应的立法和主管机构。欧盟竞争法效力高于成员国竞争法,两者的管辖范围也不同。欧盟竞争法仅针对规模较大且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反竞争行为,对于影响仅限于成员国内部的反竞争行为则属于成员国竞争法管辖范围。此外,成员国竞争法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否则该成员国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无效。

2.4.1.1 反垄断与卡特尔

《里斯本条约》第101条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协议限制竞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例外条款。最常见的违反第101条的行为就是竞争者之间的卡特尔,包括限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一种非法秘密协议,协议对价格进行限定或抬高,通过限制销售或生产能力来控制供货、分割市场或消费者。卡特尔危害市场竞争,提高价格,妨碍增加生产或寻求更有效的生产方式,导致客户(包括公司和消费者)以更高价格购买质量低且选择范围窄的产品,对整体经济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里斯本条约》第102条禁止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典型例子就是企业试图通过掠夺性定价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

《里斯本条约》授权欧委会实施上述禁止性条款并享有调查权。欧委会还可对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企业处以罚款。各成员国竞争机构也有权实施条约中的相关规定,以保证竞争不被扭曲或限制。各国法院也可实施上述条款,以保护条约赋予欧盟公民的权利。

2.4.1.2 并购控制

2004年欧盟通过《理事会关于控制经营者集中的第139/2004号条例》,对企业并购审查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等做出规定。新并购条例将经营者集中定义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通过购买有价证券或资产、签署合同等途径获得其他一家及以上企业的部分或完全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以及通过联合控制设立合资企业。(www.daowen.com)

欧盟并购的审查机关为欧委会竞争总司。如果并购企业在全球及欧盟的营业额超过欧盟并购条例所规定的门槛,即“具有欧盟影响”,则该并购须向欧委会申报。欧委会实行“一站式”并购审查,大大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效率,并有效避免了企业向相关成员国的重复申报。低于欧盟审查门槛的并购则由相关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审查。

欧委会根据并购是否与欧盟市场相容,做出无条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禁止并购的决定。

2.4.1.3 国家补贴

国家补贴相关规定源于《里斯本条约》第107~109条。欧盟认为,国家补贴指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在有选择基础上给予企业任何形式的优惠,包括政府资助、利息减免、税收减免、国家担保、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优惠或其他任何形式。主要针对国家公共机构给予的选择性补贴,给予个人或所有企业的普遍性补贴则不在条约规定范围之内,不构成国家补贴。

国家补贴原则上被禁止,其目的在于保证各成员国企业公平竞争,防止成员国运用公共资源扭曲竞争、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但欧盟也意识到某些情况下政府介入对于经济良性运转和平衡发展必不可少,于是通过豁免方式规定研发补贴、培训补贴、失业补贴等例外情况与附加条件下的补贴不予禁止。

成员国必须履行补贴的通告义务。未经欧委会批准,不得进行补贴。一旦发现补贴与共同市场不相容,欧委会有权要求成员国通过国内程序撤回,并要求受益者返还补贴。交通煤炭渔业农业这四大领域补贴分别由欧委会相关产业总司负责,其余行业补贴由竞争总司主管。

2012年,欧委会制定国家补贴现代化的政策文件,修改有关法规,提出系列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补贴的理念和原则,加强大案件执法,精简程序,加速决策。2014年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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