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契约主义原则重构科斯定理这一命题,似乎来自布坎南本人,“与交易成本无关”一文的第二节就以“契约主义者重新构造科斯定理”为题。然而,主要由于以下因素,可以说这一命题仅仅属于布坎南分析的一个过渡,这一过渡性分析仅仅是对布坎南基本结论的导引或铺垫。
第一,从论文结构看,如前已述,该文有两大部分,即对科斯定理的契约性重构与对交易成本的立宪契约性还原。布坎南对科斯定理的经典性重构恰在第二节给出:在既定的体制环境下,只要A与B保持进行交易或不进行交易的自由,则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够得到保证。很明显,这一定义是以既定制度环境为前提的契约性解释。而这一既定前提则是第二部分重点分析的焦点。
第二,从布坎南对契约主义与立宪契约主义的态度看,恰是在“与交易成本无关”一文唯一有关联的“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一文中[8],布坎南明确表示接受“立宪契约主义”这一概念,尽管他的同事布伦南反对布坎南把立宪主义者看成必然是契约主义者[9]。在布坎南看来,所谓立宪不过是指社会秩序的规则和制度自身是经常要修正的变量[10]。正是“立宪契约”与一般契约的差别,把布坎南与一般契约主义者(包括发现契约安排中的交易成本的科斯)区分开来。这里,如下的对比也许是恰当的:科斯定理原本被作为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科斯的结论是让我们研究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11];同样,布坎南对科斯定理的契约性重构,也不过是被看作为排除或还原交易成本道路上的中转站,布坎南的基本结论是:与交易成本无关,即让我们分析选择制度安排的立宪世界。
接下去我们转向所谓布坎南对科斯定理的双重曲解:回避了科斯本人当作理论落脚点的定理的第二层次;通过清除零交易成本的假定而修正科斯定理的第一层次。
首先,布坎南并没有回避正交易成本世界中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问题。在他看来,不仅科斯交易成本所包含的信息交流制约,而且科斯的反对者库特所指出的并被置于广义交易成本定义域中的无票乘车约束和机会主义行为,都构成为阻止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布坎南正是在充分认定制度运行会有许多障碍的前提下,来还原交易成本的;把交易成本从制度立宪分析中“排除”出去,绝不是回避或否认阻止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因素,恰恰相反,交易成本的障碍其实是与立宪契约主义观点内在地一致,即内在化于规则安排的选择中。正是由于这种内在的一致,交易成本才能够被还原于交易过程之中。只有以契约性重构论看待布坎南的解释,从而严重忽略契约性重构的“既定制度环境”这一前提,才能得出回避正交易成本的说法。(www.daowen.com)
其次,布坎南并没有曲解科斯定理第一方面,他是以最小制度摩擦来替代零交易成本的。所谓契约一致性与规则一致性的重合就是最小制度摩擦。在布坎南看来,只要两种一致性重合,就是所谓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从而无需零交易成本的修正条件。人们往往忽略区分两种一致性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效运行的决策规则与该规则所产生的结果的最终检验是一致的。在一种特定的合法秩序下,如果进入是自由的,市场交易就是在一种“隐含的一致性规则”下进行的。可见,两种一致性重合对零交易成本的替代在基本方向上一致。当然,它们的假设程度不同。不过,考虑到科斯本人一再强调研究正交易成本世界,这种替代的程度差别也是有限的。在布坎南所作的铺垫性分析中,制度摩擦只能被假定到两种一致性重合的程度,而不必作零的假定。
由此可见,所谓不需要交易成本的修正条件的说法有一个前提,即两种一致性的重合。因此,“曲解论”对布坎南重构科斯定理的引述并不恰当,因为,紧接着“只要自由交易、权利明晰……就根本不需要什么修正条件”[12]这一说法后面,就有对规则检验的进一步阐述。只有抓住规则检验的一致性,才可以理解布坎南就此所作的进一步注释:科斯的修正条件可以表述为“在没有干预的前提下的价格(交易)制度”[13]。
诚然,正如“双重曲解论”者所指出,布坎南理论的一个弱点是未能直接说明一致性与强制性(或权威性)的关系。因而,人们似乎有理由认为,布坎南与科斯的分歧,主要归结为一致性与强制性的冲突[14]。其实,科斯企业的本质就在于权威性。然而,我们认为,布坎南已经给出了解释这种冲突的基本前提,这些前提也是科斯所运用的——这就是主体评价相对性。本章下节将从立宪中的主体相对性角度提出一个强制性服从一致性的假说,由此初步显示还原交易成本的彻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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