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有企业控制权及演变的介绍

公有企业控制权及演变的介绍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有企业控制权的含义,来自于对公有产权与组织的背景把握,而不能作学理的界定。与Fama and Jensen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框架不同的是,由强权界定产权的公有企业天然与控制权相关。“企业家控制的公有企业”的情形,与上述从强权到交易的变化没有根本差别,只是在时间与空间上存在着交错。毫无疑问,实际的企业控制权状态介于两者之间,并朝着θ=1方向变化。

公有企业控制权及演变的介绍

公有企业控制权的含义,来自于对公有产权与组织的背景把握,而不能作学理的界定。

依据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关系,Fama and Jensen(1983)把企业区分为“企业家型企业”与“组织型企业”。前者是出资者同时成为企业经理的古典企业,后者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企业,它的一般特征包括:有一个形式上的决策科层,存在着科层内部上下等级的相互监督制度,有一个事实上的董事会。他们认为,对于组织型企业来说,没有典型的企业家意义上的决策者,后者在研究中被排除[9]

可是,在中国的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这样界限分明的企业类别。尽管周其仁发现的“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相当类似于“企业家型企业”,然而,在前者那里,不仅主要的剩余风险与产出的变化性并非完全由企业家承担,而且它实际上具备着组织型企业的一般特征,唯董事会的形式未必都有,但企业经理与相关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官员组成的非正式决策,就是事实上的董事会。由此,我们宁愿把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当作组织型企业的一个特例。

与Fama and Jensen(1983)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框架不同的是,由强权界定产权的公有企业天然与控制权相关。组织型企业在公有经济这里,最初由强权界定权利结构(Umbeck,1981)[10],其经理由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任命,企业由行政权力控制,经理作为政府的派出代表参与控制,企业的财务结果由国家承担。因而,企业安排没有契约可言,从而谈不上“剩余权”可以界定;企业资源的决策权整个地由政府或部门排他地使用,就是说,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几乎全部集中在政府那里,企业的所有权利都以“控制权”形式由政府支配,此乃“政企不分”的本义。(www.daowen.com)

然而,“政企不分”随着企业产权由强权安排转变为交易形成的发展即放权让利,出现了新的变化(林毅夫等,1997)[11]。由于强权过度或持续使政府收益与费用结构发生了不利于国家的变化(周其仁,1994)[12],开始了政策调整。与这一调整相对称的是,企业必须承担国家调整条件下的财务结果。于是,国家在企业经营、决策等方面,陆续制定出一些粗略的契约,围绕这些粗略契约的理解、修订、实施与监督,真正地形成了交易界定权利及其独特的分离格局:剩余索取权一般交给公有财产的代表即国家;由于契约及其实施的粗略,企业控制权大量地表现为契约外的“剩余”,“剩余控制权”主要由政府部门官员(或低级政府)与企业经理(包括职工)的讨价还价而定。政府之所以参与剩余控制权的竞争,主要是为了防止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以保证作为国有企业最初所有者的剩余利益(林毅夫等,1997)。所以,交易形成的“政企不分”,恰是公有企业控制权在政府官员与企业经理(包括职工)之间配置的相机状态[13]

“企业家控制的公有企业”的情形,与上述从强权到交易的变化没有根本差别,只是在时间与空间上存在着交错。如上所述,国家对农民的政策调整导致了交易界定产权(周其仁,1994),乡镇企业的前身即社队企业在政治高压下虽然实际享有部分控制权,但由于国家强制依旧,社队企业只能在夹缝中生存。直到国家控制的全面放松,“能人”(企业家)控制下的企业才得以成长壮大。企业家控制的国有企业一般是在国家强制全面放松之后出现的,例如褚时健控制的云南红塔集团公司(郑宏范、刘思扬,1998)[14]

这种从强权到交易的变化,反映在企业控制权安排上,可以概述为:设θ为经理控制权程度,则0≦θ≦1。θ=0的情形即强权界定权利的理想状态,控制权全在政府官员那里;而θ=1,意味着交易界定权利下的“企业家控制”。毫无疑问,实际的企业控制权状态介于两者之间,并朝着θ=1方向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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