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立宪活动的方式与手段各种各样,作为社会关系个性化的人际关系就是其中之一。在刚性组织构成的社会中,这一原子式的立宪方式占有突出的地位。当我们撇开人际关系的其他功能,就可以对人际关系与立宪活动给出一般判识:与立宪空间的层次相适应,人际关系的不同属性承担着不同的立宪功能。换言之,普遍主义人际关系主要与社会性立宪活动有关,特殊主义人际关系倒很适合组织性立宪。尽管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经常被用来进行社会性立宪,在刚性组织构成的社会中尤为如此。但这一点超出本题范围。而普遍主义人际关系却难以行使组织性立宪功能。
特殊主义人际关系对组织立宪具有独特的适应性,源于刚性组织构成的社会在立宪空间上的特殊分布,即组织性立宪空间广阔。对于一个由均衡性组织构成的社会来说,立宪空间的社会性程度远远高于组织性。组织成员不接受现存某一组织规则的一个简单方便的办法,就是离开这一组织而进入另外的组织。因而,组织立宪在相当大程度上已经失去其必要性,社会成员可以通过社会性立宪来规范组织规则的供给。虽然组织规则的应用具有伸缩性,但这种应用的人际关系方式仍带普遍性,即通过普遍主义人际关系进行。与均衡组织普遍存在的情形相反,刚性组织则使组织立宪空间远较社会立宪空间广阔。刚性组织普遍存在,社会政策经常无规则地变化,突出地表明了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性立宪的影响力极小,换言之,制度安排的供给规则很少受到社会全体成员的直接而显性的约束,社会成员一般都得消极地接受社会的既存秩序和规则。可是,对于某一组织成员的社会个体而言,他对该组织的规则安排就绝不是一个消极接受者,他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组织不仅有着强烈的评价偏好以及改变或维护现存规则的愿望,而且具有了一定的改变或维护组织规则的潜在能力。对于传统公有制体制下的组织来说,作为不可转让的组织财产支配者之一的组织成员,自然是组织的一个设计参与者,因而在组织性立宪愿望与能力之上,更有一种组织性立宪的权利。就是说,组织性立宪权利来自组织产权的不可转让性。
同一个行动个体对于社会和组织的规则变化,之所以具有不同的态度和潜在能力,其直接原因恐怕是组织与社会的半径规模悬殊,作为全社会成员的一个行动者,他的利益得失仅为社会总成员这个巨大分母的一个分子,他对社会规则的运行及其变化所知甚少,他要改变或维护现有社会规则的愿望与他微不足道的潜在能力相比极不相称。相反,作为刚性组织的成员,这位行动者进行组织性立宪活动的强烈愿望来自他不易退出组织情况下的得失计算,而其组织性立宪活动的潜在能力则是如下现实因素的函数:他对这个组织规则的知识与规则变化与否以及多大程度变化的信息较为熟悉;他长期生活在这个组织中,因而特殊主义互动关系密布,从而能对规则变化与否的决策者或有力影响者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监督;特别是社会规则以及一个组织对社会规则的运用都存在着一定的弹性(周振华,1993)[7],而这种弹性与刚性组织结合在一起,为组织性立宪活动提供了广阔的适宜空间。难以退出的行动个体为使组织规则变化符合各自的利益需要,或者说寻求规则弹性利己点(即组织规则的变化在这一点于己最为有利),在社会秩序许可的规则及其运用的弹性限度内,展现了多姿多彩的特殊主义人际交往的艺术魅力,充分显示了特殊主义人际交往的娴熟技巧。因而,在刚性组织中,几乎每个成员都是立宪意义上的政治家,不论这种“政治”活动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这就是特殊主义人际关系在刚性组织中的适应性立宪功能。(www.daowen.com)
那么,为什么普遍主义人际关系难以在刚性组织中行使立宪功能呢?诚然,组织成员都具有通过普遍主义人际关系影响组织规则的愿望。因为这种影响方式的交易成本较小。但是,普遍主义人际关系一般不具备改变组织规则或者寻求组织规则利己运用的能力[8]。这主要是因为:(1)运用普遍主义人际关系的方式难以迅速地搜集或捕捉组织规则变化的真实信息,真实信息深藏于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的土壤中,因为通过特殊主义关系进行非正式传播往往只把真实信息告诉经过选择的对象。这样,运用普遍主义人际关系方式的组织成员既不能及时抓住组织规则弹性的利己点,也不能对组织规则的变化趋势形成准确的预期,从而无法对组织规则的变化施加影响。(2)运用普遍主义人际关系的方式,难以对能够改变组织规则或寻求规则的弹性利己点的决策者或影响者提供有效激励和及时的督促。一般地,这种激励与监督通过物质方面的礼品、服务与精神方面的情感投入来实现。然而,不论哪一种手段都必然以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除非运用普遍主义交往方式的利益谋取者的某种境况恰与个别决策者或影响者的主导偏好一致,而这种情形在实质上不过是普遍主义人际关系的特殊主义运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