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

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所谓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其收取运费,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工具,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全程运输的合同。2)全程运输必须使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凡是有权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并对运输负有责任的人均可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如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等。

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送至目的地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运输不一定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位,早在《国际铁路货约》《华沙公约》和《公路货运公约》中就已经存在多式联运的概念了,而当时并没有集装箱运输,但是,只有在集装箱运输方式发展起来后,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多式联运,正是因为多式联运和集装箱结合在一起的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才使得两者都有了勃勃生机,所以,多式联运是以集装箱运输或集装箱货物为主体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多式联运就是集装箱多式联运。

1.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1)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这一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必须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所谓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其收取运费,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工具,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全程运输的合同。但该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

②承担国际货物运输。

③接受货物运输,对合同中的货物负有运输、保管之责任。

④属于一种承揽、有偿的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全程运输必须使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国际多式联运虽由多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一票货物的全程运输,但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该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物的凭证,然而,单一运输方式均采用了该运输方式下的单据,如海上运输采用海运提单;铁路、公路运输采用货运单;航空运输采用空运单。显然,这种仅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的单据是不能满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要求的。

3)全程运输必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必须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确定货物是否属多式联运,其中运输方式的组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航空运输长期以来依靠汽车接送货物运输,从形式上看,这种运输已构成两种运输方式,但这种汽车接送业务习惯上被视为航空运输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航空运输的延伸,因而不属国际多式联运。

4)必须是国际的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方式所承运的货物必须是从一个国家的境内接管货物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因此,即使采用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所完成的国内货物运输亦不属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范畴

5)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凡是有权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并对运输负有责任的人均可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如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等。国际多式联运全过程涉及各种关系人,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其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货物托运人之间的关系;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承揽关系;侵权行为关系等;各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一旦确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发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明确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各关系人的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货物运输全程实行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2)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发展的方向,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手续简单统一,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无论货物运输距离有多远,无论使用几种运输方式完成对货物的运输,也不论运输途中经多少次转换,所有一切运输事宜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一计费,因而也可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而也可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也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和库存成本。同时,多式联运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尽管货运途中需经多次转换,但由于使用专业机械装卸,且不涉及箱内货物,因而货损、货差事故大为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货主来说,在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以后即可取得货运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利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还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此外,由于货物是在集装箱内进行运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相应地节省货物的包装、理货和保险等费用的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对于区段运输而言,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货运量相应也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运输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经营的范围可以扩展,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的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

5)其他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部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分配比例;有助于采用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

2.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这里所指的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这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等形式的联运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虽也是联运,但仍是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方式。众所周知,各种运输方式均有自身的优点与不足。一般来说,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优点;公路运输则具有机动灵活,便于实现货物“门到门”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气候影响,可深入内陆和横贯内陆实现货物长距离的准时运输;而航空运输的主要优点是可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由于国际多式联运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两种和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联运,因此这种运输组织形式可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充分体现社会化大生产、大交通的特点。(www.daowen.com)

由于国际多式联运具有其他运输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这种国际运输新技术已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目前,有代表性的国家多式联运主要有远东/欧洲、远东/北美等海陆空联运输,其组织形式如下:

(1)海陆联运 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远东/欧洲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目前组织和经营远东/欧洲海陆联运业务的主要有班轮公会的三联集团、北荷、冠航和丹麦的马士基等国际航运公司,以及非班轮公会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台湾长荣航运公司和德国那亚航运公司等。这种组织形式以航运公司为主体,签发联运提单,与航线两端的内陆运输部门开展联运业务,与大陆桥运输展开竞争。

(2)陆桥运输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陆桥运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远东/欧洲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所谓陆桥运输是指采用集装箱专用列车或载货汽车,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与专用列车或载货汽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连贯运输方式。严格地讲,陆桥运输也是一种海陆联运形式。只是因为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独特地位,故在此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运输组织形式。

(3)海空联运 海空联运又被称为空桥运输。在运输组织方式上,空桥运输与陆桥运输有所不同:陆桥运输在整个货运过程中使用的是同一个集装箱,不用换装,而空桥运输的货物通常要在航空港换入航空集装箱,不过,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以低费率提供快捷、可靠的运输服务。

海空联运方式始于20世纪60年代,但到20世纪80年代才得以较大的发展。采用这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比全程海运少,运输费用比全程空运便宜。20世纪60年代,将远东船运至美国西海岸的货物,再通过航空运至美国内陆地区或美国东海岸,从而出现了海空联运。当然,这种联运组织形式是以海运为主,只是最终交货运输区段由空运承担。1960年底,原苏联航空公司开辟了经由西伯利亚至欧洲航空线。1968年,加拿大航空公司参加了国际多式联运。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经由中国香港新加坡、泰国等至欧洲航空线。目前,国际海空联运线主要有:

1)远东—欧洲。目前,远东与欧洲间的航线有的以温哥华、西雅图洛杉矶为中转地,也有的以香港、曼谷、海参崴为中转地。此外还有的以旧金山、新加坡为中转地。

2)远东—中南美。近年来,远东至中南美的海空联运发展较快,因为此处港口和内陆运输不稳定,所以对海空运输的需求很大。该联运线以迈阿密、洛杉矶、温哥华为中转地。

3)远东—中近东、非洲、澳洲。这是以中国香港、曼谷为中转地至中近东、非洲的运输服务。在特殊情况下,还有经马赛至非洲、经曼谷至印度、经中国香港至澳大利亚等联运线,但这些线路货运量较小。

总的来讲,运输距离越远,采用海空联运的优越性就越大,因为与完全采用海运相比,其运输时间更短。与直接采用空运相比,其费率更低。因此,从远东出发将欧洲、中南美以及非洲作为海空联运的主要市场是合适的。

3.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交接地点与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的交接地点与交接方式完全按照贸易合同或货主的要求而定,可以多种多样。但若以集装箱方法运输,其货物的交接地点,在国际上是有一般规则的。下面以陆海陆的“门到门”运输为例予以说明:

(1)整箱货的“门到门”运输(FCL/FCL—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货的“门到门”运输其运输过程为:发货人的“门”—装货港CY—卸货港CY—收货人的“门”。交接货物地点均在收发货人各自的仓库或工厂,集装箱由收货人自理。

(2)整箱货接收/拼箱货交货(FCL/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这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过程为:发货人的“门”—装货港CY—卸货港CY—联运人的CFS—收货人A或B。

在这种运输方式中,接收货物的地点是在发货人的仓库或工厂,交货地点是在联运人的集装箱的货运站(CFS),整箱货在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以散件方式由收货人自提。拆箱后将货物分别交出的工作称为拆除箱分拨业务(Distribution Service)。

(3)拼箱货接收/整箱货交货(LCL/FCL)此运输方式的运输过程为:发货人A或B—联运经营人CFS—装货港CY—卸货港CY—收货人的“门”。

在这种运输方式中,接货地点在联运人的集装箱货运站,交货地点在收货人的仓库或工厂。

货物向集装箱货运站集中,一般由发货人自行安排,货物交到集装箱货运站后,由联运经营人接货并装箱,这时联运过程开始。即集装箱货运站到门(CFS TO DOOR)。在集装箱货运站进行的拼箱的业务称为拼箱集运业务(Consolidation Service)。

(4)拼箱货接收/拼箱货交货(LCL/LCL)拼箱货交接运输方式的运输过程为:发货人A或B—联运经营人CFS—装货港CY—卸货港CY—联运经营人CFS—收货人A或B。

这种方式既包括拼箱集运业务,又包括拆箱分拨业务。

综上所述,按一般规则整箱货物是在发、收货人工厂、仓库接交货物,接交货物的条件一般为车上交货,即铁路的FOR(Free On Rail)和汽车的FOT(Free On Truck)(注:1990年初则将FOR/FOT修改为FCA,即Free Carrie——货交承运人)。在此情况下,联运经营人不负责集装箱的装卸。拼箱货是在联运经营人的集装箱货运站接交货物,接交货物的条件一般为仓库交货,即联运经营人不管装卸车。弄清国际上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方式很重要,它关系到联运的起止地点、责任的分界点和费用构成等的划分。

上述方式是国际习惯做法,但在实际业务中却往往会有例外。如虽是整箱运输业务,而发货人不具有处理集装箱的设备和能力,把装拆箱工作委托联运经营人在集装箱货运站办理。又如一般搬迁物资的拼箱货物,货主多要求送到家中等等。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按照货主要求提供各种服务,而不能要求货主必须服从联运经营人的规定。只是当货主的要求有别于国际一般规则时,在划分责任、计收费用时一定要注意依贸易合同条件的规定严格加以划分,明确规定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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