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装标记与包装标志的使用要求
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我国对物资包装标记和标志所使用的文字、符号、图形以及使用方法,都有统一的规定。
2)必须简明清晰、易于辨认。包装标记和标志要文字少,图案清楚,易于制作,一目了然,方便查对。标记和标志的文字、字母及数字号码的大小应和包装件的标记与标志的尺寸相称,笔画粗细要适当。
3)涂刷、拴挂、粘贴标记和标志的部位要适当。所有的标记和标志,都应位于搬运、装卸作业时容易看得见的地方。为防止在物流过程中某些标志和标记被抹掉或不清楚而难以辨认,应尽可能在同一包装物的不同部位制作两个相同的标记和标志。
4)要选用明显的颜色作标记和标志。制作标记和标志的颜料应具备耐温、耐晒、耐摩擦等性能,以致不发生褪色、脱落等现象。
5)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三种。用于拴挂的标志为74mm×52.5mm;用于印刷与标打的标志为105mm×74mm和148mm×105mm两种。须说明特大和特效的包装不受此尺寸限制。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5-1。
表5-1 标志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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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按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2.包装标记与包装标志的使用方法
1)标志的标打,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2)箱状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袋、捆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
3)标志的文字书写应与底边平行;出口货物的标示,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粘贴的标志应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4)运输包装件需标打何种标志,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正确选用。
5)标志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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