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的土地开发权研究,当前国内学术界侧重于从静态权利的交易角度来定义土地开发权的“财产权”性质或“管制权”性质,并形成了两派意见对立的争论局面;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没有全面揭示当代中国土地开发权配置管理制度的发展逻辑,从而在理解和指导现行制度改革实践的有效性方面存在学术讨论的空间。与这些理论视角不同,本书尝试从政府积极运营的角度来阐释土地开发权的发展权性质及其实现经济利益的非市场交易性方式,揭示了土地开发权的政府配置管理制度如何构成了中国现代国家发展体制的一部分的成因。简言之,本书构建了基于中国政治经济制度情境下发展权及其国内分配的一般理论分析框架,对土地开发权的权利性质、归属主体与分配机制进行了一种有别于财产权理论视角和管制权理论视角的全新解读,从而为理解当代中国的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的创设与运行逻辑、经济社会影响以及制度改革方向提供一种整体性的、逻辑自洽的,同时具有一定现实解释力的理论分析框架。
就本书涉及的研究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理论问题,冀望引起后续研究的关注以及更加深入地研讨。
在政治哲学层面,集体性主体的存在性论证问题。这一点在国际人权法界关于发展权的主体双重性问题上至今仍存在极大争议。在本书的研究中,“存在具有外在独立性和内在自主性的集体性主体”是作为理论假设前提来对待的。尽管中国的制度实践一直以此作为不言而喻的信条,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融入全球政治经济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原来支撑制度设计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已经遭受到了强大的个人主义自然权利价值体系的冲击甚至瓦解。因此,集体性主体存在性的哲学论证,从根本上关乎中国国家主导型发展体制以及包括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在内诸多制度体系存续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www.daowen.com)
在制度政策层面,农村集体土地的未来国有化问题。基于制度起源的历史考察,现行由“八二宪法”奠定的土地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并存的二元所有制体制本质上是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蕴含的目标是最终实现国家所有的一元所有制。这种制度目标的合理依据主要在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集体所有制的内在不稳定性。在城镇化转型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的内在不稳定性显露无遗。经过一系列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法律实践的推动,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已经处于虚化状态。为了应对城镇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对农村集体的冲击,一些转为城镇社区的村庄,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以股份合作制形式试图保留集体土地和集体经济,但在法理上,这些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农村集体已经不再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有”性质,而是民法意义上的“共有”性质。因此,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和完成,是否需要依托国家征地权,继续推进农村土地国有化进程,最终在全国城乡范围内实现国家所有的一元所有制以及“所有权国有化、使用权物权化”的城乡统一的土地权利结构,就构成了一个需要解决的“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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