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等级制分配结构之下,土地开发权的政府垄断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熟而完整的制度运行体系,尤其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管理体制中,地方政府的征地权力在制度上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规范性限制,与此同时,农民(集体)的土地财产权利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尤其征地权益补偿权相较以往有了实质性增进。[1]在这样的制度环境和约束条件下,这两个分处于中部和东部的地区有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阶段差异很大的发展条件,却能运用同样的制度机制去践行符合当地情况的发展道路。本章选择了两个处于不同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阶段的地方发展案例,一个是处于早期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阶段的河南省信阳市,它是中部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农业大市;[2]另一个是处于中后期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阶段的浙江省安吉县,它是东部发达地区的生态经济大县[3]。
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案例,主要基于如下考虑:其一,从发展模式看,这两个地区的发展实践在相当程度上能够代表当代中国在区域发展不均衡条件下较为典型的两种地方发展模式:以经济发展和转移农业剩余人口为核心目标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模式和以自然生态保护为核心目标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其二,从发展实质来看,这两种发展模式均体现了地方政府依托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所发挥的主导性作用,前者侧重于土地开发权的经济发展权能的控制性分配,后者则侧重于土地开发权的生态发展权能的控制性分配。其三,从发展影响看,自从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后,作为“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创始者的安吉,其农村生态发展经验和模式已经引起政策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引领了全国各地“美丽乡村”建设的新浪潮。[4]这种发展模式是否意味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地方发展模式已经不合时宜,它又是否已经代表着或者在何种程度上代表着当代中国地方发展的未来,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理解当前运行的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及其变革方向。(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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