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全等级制结构之下,地方政府拥有高度自主性的土地管理行政权力(包括征地权、规划权、农地转用审批权等等),与此同时,农村集体和农民所能获得的权益补偿权却相当有限,而且必须服从在理论上代表着“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的政府的发展行为。在这样的制度环境和约束条件下,这两个同处于东部沿海的地区拥有较为类似的发展条件,也运用了同样的制度和机制去推动经济发展,却最终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发展结果。本章所选择的两个案例,一个是被誉为“中国第一农民城”的浙江温州市龙港镇[1],另一个是开创了土地股份制改革“南海模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案例,主要基于如下考虑:其一,从发展历史看,这两个地区属于在改革开放以后最早通过工业化和城镇化推动城乡发展的实践者行列,它们早期城镇化发展的经验客观上影响着后发展地区的道路选择,而它们发展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们理解后发展地区可能面临的未来。其二,从发展模式看,这两个地区均依托高度自主的土地开发权的政府垄断权来推动经济发展,都属于“人地相融”的内生性城镇化发展模式。其三,从发展影响看,这两个地区都以其特有的经济社会发展结果在当代中国城乡发展实践中奠定了不容忽视的历史性地位,浙江龙港镇在2014年成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当中全国仅有的两个建制镇试点之一,而广东南海始终走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最前线,建立起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转型需求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因而,二者的发展历程、经验和问题都引起了学术界和政策界的极大关注。可以说,对二者的案例比较分析,有助于增强关于如何通过制度变革或政策干预以实现地方科学发展的问题的理解。(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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