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主性是国家自主性在地方政权上的反映。在中国单一制的国家形式中,基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授权体制,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发展的职能,它的自主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地方自主权,即中央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明确授权给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如扩大地方自治权范围、授权地方部分立法权或者通过弹性的行政性放权来扩大地方某些经济管理或公共事务管理权限(具有差别化授权性质的各种经济改革试点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等等;二是地方作为利益主体和政治行动者的相对独立性,即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去实现其特定的行政目标和发展目标。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沿着“放权让利”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思路在财政税收领域所进行的“财政包干制”“分税制”等改革不断地将地方塑造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和政治主体地位。在行政学的视角下,地方政府自主性是指地方政府在国家制度约束条件下超越社会力量去实现特定行政目标和发展目标的程度,它强调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和特定的效用目标,以及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确定的行政目标的自主能力(何显明,2007)。简言之,地方政府自主性也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为贯彻其地方治理目的所具有的资源调动和决策能力。强大的地方政府自主性容许地方政府超越地方社会力量的约束,快速调动资源,发展经济,作出必要的决策。
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绩效压力则在改革开放以后不断迫使国家以讲究实际的态度去运用手中具有的自主性来推行包括经济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以提高百姓的生活水平,增进其执政的合法性(Yang and Zhao,2014)。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执政纲领之下,随着行政分权和财政分权改革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再调整,地方政府成为较为独立的发展主体与利益主体,并在中央倡导的“摸着石头过河”以及“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的实用主义政策模式的鼓励下,处于经济激励(Qian,Montinola & Weingast,1995)和政治激励(周黎安,2007)制度结构之中的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得到极大激发,它们为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实施了各种各样实验性的局部改革,从而在这个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促成了地区间的经济竞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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