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等级制结构下的发展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国家强制性力量对被征地农民群体发展权利以及生态环境发展权利的压制来得以实现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压制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经济与生态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国家发展权利的绝对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就不断遭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国家征地权因而开始受到明显的制约。这些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新自由主义发展模式在全球化时代中的霸权地位,深刻影响了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反映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上,市场自由竞争和私有产权信念经过一些学术共同体及媒体机构持之以恒地大力呼吁之后,极为广泛地瓦解了农民原有的土地公有制的观念,从而深刻重塑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财产自然权利的观念。在价值理念层面,在当代农民阶层看来,集体所有制已经不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而是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在这种所有权观念支撑下,土地开发权是作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国家征地权的强制性在实践层面将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征地农民及社会舆论的抵抗。
其二,征地补偿上限管制条款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融资机制之间的矛盾使得征地农民的土地抗争行动愈演愈烈,并在相当多情形下引发了国内外观察人士对于中国社会稳定问题的担忧。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问题在过去十来年“地王”频现以及城市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的映衬之下一度成了主要的社会问题,这种社会背景赋予了农民土地抗争社会行动近乎绝对的“正义性”。这种“正义性”对地方政府以土地融资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合法性构成了严峻挑战。(www.daowen.com)
其三,非农建设用地的迅猛扩张与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严重矛盾,使得土地的生态发展权利逐渐成为传统粗放型发展模式的核心制约因素之一,同时也在权利观念上促使国家与社会将土地开发权的长期被重点关注的经济价值扩展至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权利内涵,这也就导致了政府在控制与分配土地开发权的政策实践中需要考虑更为全面的社会整体性发展目标,即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一个利益共享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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