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过土地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国家征地权和有偿出让权在宪法及法律制度中的最终确立,现行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的核心框架得以构建。正是基于这种制度逻辑,国家主体与农村集体和农民主体之间必然是一种等级性关系。为平衡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出于可持续发展考虑,在随后的制度演化过程中,以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用途管制权继而成为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正当性的重要补充。
经过土地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国家征地权和有偿出让权在宪法及法律制度中的最终确立,现行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的核心框架得以构建。其内在逻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它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和传统社会主义产业经济理论的具体经济实践;(2)它是为了确立国家发展权的优先性,从而保障国家在现代化中的自主性和主导权;(3)它是为国家主导型发展体制提供相应的融资机制,从而保障政府推动发展的行动能力。正是基于这种制度逻辑,国家主体与农村集体和农民主体之间必然是一种等级性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的有偿出让权本身是一种市场机制,它意味着农村土地可以成为一种资本化的、可交易的资产。它的功能也就不再只限于农业生产,而是可以发展工业和服务业经济,它在本质上与计划经济静态的工、农两部门产业分类框架限制是存在根本性冲突的。因此,有偿出让权的确立,就意味着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最初的社会主义产业经济逻辑的正当性事实上已经瓦解,保障国家发展权的优先性以及土地收益的社会化使用(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因而也就构成了该项制度的核心逻辑。正如后来实践所呈现的,该项制度定然会被批评为对农民发展权利的剥夺。为平衡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出于可持续发展考虑,在随后的制度演化过程中,以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用途管制权继而成为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正当性的重要补充。(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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